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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物权:起点公平的法制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2:26 中华工商时报

  刘利军/文

  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当8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立法机关给出了答案:既强调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又强调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可以想见,一旦对公私物权平等保护的条款获准通过,将意味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西方说法也将在中国扎根。这意味着,中国公民的私人物权第一次与国家公有、集体公有物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这也可能意味着,公私物权产生冲突时,将有望一改过去私人被迫放弃权益或物权的尴尬结局。

  从法理上来讲,平等保护公私物权,是对宪法中“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的具体化,是顺应宪法精神的立法进步。并且,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体现了群体不能凌驾于个体之上的自由与公平原则,明确了公有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边缘界定,从而有助于更好地推动私有权,从而使得公益与公有物权界线的进一步明晰。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平等物权有助于实现起点公平。无论是对于社会大众或是个体公民,起点公平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入口,是社会公平的起始状态。作为经济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

物权法草案正是对经济层面起点公平的界定,即平等的公私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公产私产,是个体与群体、公民与公众进行博弈的初始保障,也是二者发生冲突时,处于弱势的个体方寻求保护的法律支撑。

  但是,在平等物权之外,对于公私物权的平等保护以及由此支撑的起点公平而言,如何认定私有物权、如何界定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或者说,如何将私人侵占的公有物权与私有物权区别开来,便是决定这起点公平是否真的公平的关键———而这正是物权法草案突出强调“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的良苦用心所在。

  众所周知,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当激烈的社会反应,一些人变相侵吞、侵占国有资产,通过M BO等方式变公为私、损公肥私。物权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条款获准通过后,如果不加甄别,就可能为这部分被侵吞的国有资产提供与个人私有财产等同的保护,这样必然侵害了公有物权,也伤害了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

  简言之,对于私有物权或财产的保护,需要建立在合法收入的前提下,需要建立在合法来源的基础上。尽管在宪法中明确了是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对于物权法这一专门或专项的法律来讲,必须从源头上对合法或者非法做出界定,否则,就极有可能让非法收益钻了空子,而这种对私有物权的保护不但无助于起点公平,反而可能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诱因。

  因此,平等物权承载着的起点公平,需要对于财产、物权认定的程序公正来保驾护航,需要对于法律适用范围做出界定:对于那些非合法物权,慢谈保护,先得查清来源,必要的话还得兴师问罪以后再做定夺;对于那些合法的公民私财,物权法这尊守护神就该当仁不让。如是,算做是对平等物权的一些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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