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优胜劣汰是好的市场经济之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 17:33 经济观察报

  本报评论员 李利明

  8月22日,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对于金融机构破产有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中国开始从法律层面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金融机构的破产开始走向“有法可依”。

  对于中国金融机构来说,“破产”一直是个敏感的字眼。长期以来,中国的金融机构在面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需要破产时,往往“无法可依”,只能依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以接管、清算、重组、撤销、关闭等非法律手段,实现行政性退出。

  自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业、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及农村“三会一部”等非法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以来,只有一家金融机构是真正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了破产,即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机构的行政性退出方式遭到了广泛诟病。一方面,它造成了众多的后遗症,使得海发行关闭8年、北海几家信用社关闭近10年之后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置方案;另一方面,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向问题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等方式背负了所有风险和损失,助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得优胜劣汰机制无法建立。这也是中国金融业积聚了较大风险的原因之一。

  在中国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金融业即将对外资全面开放之际,如果继续对有问题的国内金融机构实行行政性退出而非法律退出,或者通过行政保护而使问题金融机构得以生存,对于外资金融机构而言,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既然外资金融机构将取得国民待遇,一旦它们的经营出现问题,是否也要通过行政性手段让它们退出,或者将它们的经营风险也置于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覆盖范围之内?

  市场经济中,企业应当有生有死,存在着优胜劣汰,金融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几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

银监会的领导人都在不同的场合呼吁尽快把金融机构破产列入议事日程。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必须建立一个机制,使差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最差的金融机构能够被淘汰出局。正是由于金融决策和监管机构的领导人与业内人士的不懈努力,“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终于写进企业破产法草案。

  我们认为,在中国金融业对外资全面开放在即之时,金融机构如果真正能够通过法定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意味着中国金融业界有望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这是

中国经济迈向“好的市场经济”的关键一步。

  所谓“好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之一,是建立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降低市场参与者的道德风险。长期以来,由于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高度外部性,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似乎很少把它们当作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很少意识到它们也要通过优胜劣汰来生存。这反而导致了金融行业的严重风险。基于此,过去几年来,中央政府动用了庞大的资源对中国银行业和

证券业进行了重组。但是,这仅仅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尚不足以保证国内金融业真正健康发展,而今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方为关键一步。

  金融业处于整个经济的核心地位。一旦金融机构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以建立,整个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就可能随之建立;一旦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得以降低,整个经济的道德风险也就会大大降低——这正是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的关键。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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