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中消协:形式独立是实质独立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11:32 新京报

  政府部门和有社会公信力的相关机构,在发布各类信息时,既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也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社会公信力,又保护市场的公平性。

  据8月24日《新京报》报道,8月16日一则来自中消协的消费提示在各类媒体上发表,称:“游青藏,安全健康不可忘……为防止出现高原反应,大家在进藏前要尽可能带上红景天、××万应油、复方丹参滴丸等”。部分厂商与消费者对中消协突出“××牌”的万应油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是利用中消协的公信力给商家做广告。

  尽管中消协的有关人士表示不会为任何企业打广告,我们也愿意相信中消协这样的消费提示是在独立客观的情况下出台的,但是对某一品牌的产品给予过分突出的推介,却难以让公众相信中消协不受相关企业影响,因为这样的一则消费提示,在形式上不能体现中消协处于独立的地位,那么其内容的客观性自然也就会受到质疑。

  实际上,我国各种官方、半官方机构和一些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他们的行为要求都是独立、客观和公正,遗憾的是,少数机构辜负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在实践中受到一些利益群体的影响,损害了这些机构的公信力。也许不少机构公信力的受损,可能并不是他们受到外界利益的影响,而是他们忘记了避瓜田李下之嫌,在形式上不能表现其独立性。

  这些行为在形式上的不独立,其社会危害甚至大于实质上的不独立。因为实质上的不独立就说明可能有舞弊行为,相关人员就有违法违纪的风险,而且一旦查处,对于机构的不利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而那些形式上的不独立行为,虽然损害了社会公信力,但是在没有舞弊的情况下,却基本上没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信力的损害也就难以挽回。因此,维护这些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不仅仅要严厉查处其中的权力寻租等舞弊事件,还应当切实加强机构的自律,制定相关信息发布规范,以维持相关机构在公众面前的独立面目。

  由于我国在信息立法方面的滞后,对于各类机构应当如何进行信息发布,除了《广告法》等少量法规有所涉及,大部分信息发布行为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信息传播速度和渠道都迅猛增长的信息社会,许多机构大量发布不当信息,对社会秩序和政府机构的公信力都造成了很大损害,也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因此,制定信息发布的法规,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是防止有关机构不当发布信息,保持其公信力和独立性的必要手段。

  同时,我国对于信息发布的追究机制还不健全,大多数仅仅是在有舞弊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进行追究。对于大部分有损政府公信力和影响企业公平竞争的信息发布,如果没有发现舞弊行为,难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因此,完善信息发布责任追究机制,是提醒有关机构慎重发布信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关键。

  我国的《广告法》对于企业发布广告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但是却难以防止企业利用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公信力推广产品,这也是一些企业千方百计获取政府的各种审批、认证和奖励的原因。例如最近珍奥集团违规提前公开发布政府审批信息,把直销部分商品的经营许可,夸大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多年来企业产品和经营方式的全面肯定。如果对企业相关的宣传炒作加以限制,那么企业就不会有多大兴趣去获取一些不必用的认证和奖励,也可以减少企业的寻租动力。

  总之,对于政府部门和有社会公信力的相关机构,其信息发布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巨大影响,在目前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应当加强自律,慎重发布与具体企业和产品有关的信息;在发布各类信息时,既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也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社会公信力,又保护市场的公平性。

  □周城雄(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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