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高耗能产业难退烧还须经济杠杆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11:16 新华网

  一些具有能源优势的省份曾出现“向高耗能产业要效益”的产业导向信号。不少煤、电企业凭借能源成本低廉的优势,依托新上项目大举进入电解铝、合金、水泥、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一些高耗能产品在国内已经过剩,开始转向出口。去年我国生产电解铝781万吨,其中出口未锻轧铝132万吨,大约耗电200亿度。这等于耗费近一半的“三峡电”,去满足国外市场的需求。

  为了抑制能耗指标“不降反升”势头,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打出一套“组合拳”之后,各省(区、市)也纷纷制定了区域内节能降耗的措施。但记者最近在一些能源富区采访发现,高耗能产业扩张的冲动并未得到明显遏制。“煤-电-铝”“煤-电-合金”等高耗能初级产品链条还在不断复制。

  一些具有能源优势的省份一度出现了“向高耗能产业要效益”的产业导向信号。不少煤、电企业凭借能源成本低廉的优势,依托新上项目大举进入电解铝、合金、水泥、冶炼等高耗能行业。内蒙古一些地方大张旗鼓地建设“高载能工业园区”。在山西晋能集团等一些大企业的“

十一五”规划里,明确提出发展“煤-电-铝”“煤-电-合金”的产品链条。

  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指出,让人忧虑的是,这些高耗能产品在国内已经过剩,开始转向出口。去年我国生产电解铝781万吨,其中出口未锻轧铝132万吨,大约耗电200亿度。这等于耗费近一半的“三峡电”,去满足国外市场的需求。

  为什么来之不易的能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能源如煤炭,被一些地方随意地“挥霍性”消费?为什么高耗能产业国内过剩,还要漂洋过海出口产品,把宝贵的电力变相输入国外?

  山西财经大学教授冯子标直言:“说到底,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能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能源还没有成为一种真正的‘稀缺性’生产要素。它的价值被严重贬损。”

  从市场机制上看,反映能源“稀缺性”的经济杠杆严重缺位。

  价格杠杆,难起基础性配置作用

  首先,价格杠杆未能起到基础性配置作用。一是能源成本不完全,现行

煤炭价格只是计算了少量的开采的人工成本和设备成本,而反映稀缺性的煤炭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安全成本和后续发展成本长期以来不计入煤炭价格,这种情况世界少有。据发展改革委和山西省组织的“煤炭可持续发展专题调研”显示,国有煤矿每采出1吨煤要平均实际动用2.5吨的煤炭储量,每挖1吨煤损耗2.48吨的水资源,平均每生产1亿吨煤造成水土流失影响面积达245平方公里。以2002年为基年进行测算,近年来每年山西省煤炭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损失、环境污染损失、生态破坏损失及地表塌陷损失约300余亿元,折合每吨70多元。

  二是价格很少体现差别,未能体现“用得越多支出系数越大”的累进原则。差别不大的电价导致工业抢农业电、企业抢居民电、产业上游抢下游电。虽然广东等部分省份也规定了差别电价,限制一些产业过量用电,但从总体上看,在我国用电价格中,经营性用电与生活性用电,扶植性产业与限制性产业、城市与农村、居民与企业用电的价格差别原则未能充分体现电力的稀缺性。这些变相鼓励了能耗大户“敞开胃口暴饮暴食”,能源富区大打“廉价电力”产业牌。

  税收杠杆仍显“迟滞”,配额交易制度缺失

  专家指出,除了价格调节以外,反映能源稀缺性的经济手段,还有税收和配额交易制度。

  2004年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担退税额,逐步降低或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退税率,严格控制其加工贸易。2005年,“两高一资”产品大多呈出口增速大幅下降趋向,今年上半年,钢坯、未锻轧铝、煤、焦炭、原油、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量继续保持下降之势。但面对难以遏制的“两高一资”产能扩张问题,税收杠杆着力仍显“滞后”,未能及时反映国家对产业能耗的政策导向。还有一个税收杠杆不到位的问题,就是鼓励企业采用节能设备、生产节能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得不到落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软化了企业节能降耗的制约。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额度交易制度缺失也是导致节能不力的重要因素。能源具有稀缺性,不能无节制地滥用。冯子标认为,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能源消费应当实施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每一个地区可按照县、市、省大致确定能耗总量规模,用标准煤作为计价单位。针对具体的能源消费主体,要大体确定其能源消费额度。总量之外和限额之外的能耗额度应当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即“高能耗者要向低能耗者付费,节约能源等于挣钱”。但现实是,我们的能耗管理失之粗放。

  给高耗能产业“退烧”,还须经济杠杆到位

  如何给高耗能产业“退烧”,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打组合拳。但三者相比较,行政手段起效快但失之于生硬,签订节能责任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能在明处卡住高耗能产业,但难以制止大量违规上马的项目;法律手段重规范但功在事后,又不好认定和操作。《节约能源法》实施8年来,因浪费能源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寥寥无几。

  让高耗能产业变“不节能”为“要节能”,从根本上还须经济杠杆到位、补位,在产业政策导向中充任指挥棒。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原则,尽快完善煤炭的成本核算制度,煤炭价格要体现资源价格和潜在成本。

  二是尽快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制度。对于配额交易的方式,山西省多位能源界人士建议,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产品种类较齐全的能源期货市场,通过期货等市场交易,可以发现能源价格。

  三是细化和完善能源价格差别制度,限制低成本消费。同时,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真正实现“竞价上网、厂网分离”,打破大公司的行业垄断,打通电厂销售渠道,减轻电力企业售电的压力,不能让能源富区为促进煤炭、电力转化而鼓励大量用电高额耗能。

  四是税收政策要通过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及时跟上国家节能降能的要求。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应当大幅下降或全额取消。

  只有这样,让企业等能源消费主体算一笔明明白白的经济账,自知盈亏得失,节能降耗才会转化为内在的动力。 (王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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