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高耗能产业扩张缺经济杠杆调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10:40 北京日报

  新华社记者王炤坤

  为了抑制能耗指标“不降反升”势头,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打出一套“组合拳”之后,各省(区、市)也纷纷制定了区域内节能降耗的措施。但记者最近在一些能源富区采访发现,高耗能产业扩张的冲动并未得到明显遏制。“煤-电-铝”“煤-电-合金”等高耗能初级产品链条还在不断复制。而且在国内已经过剩的情况下开始转向出口。

  为什么来之不易的能源被一些地方随意地“挥霍性”消费?为什么高耗能产业要漂洋过海出口产品,把宝贵的电力变相输入国外?

  山西财经大学教授冯子标直言:“说到底,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

能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能源还没有成为一种真正的‘稀缺性’生产要素。它的价值被严重贬损。”

  从市场机制上看,反映能源“稀缺性”的经济杠杆严重缺位。

  价格杠杆难起配置作用

  首先,价格杠杆未能起到基础性配置作用。一是能源成本不完全,现行煤炭价格只是计算了少量的开采的人工成本和设备成本,而反映稀缺性的煤炭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安全成本和后续发展成本长期以来不计入煤炭价格,这种情况世界少有。数据显示,山西国有煤矿每采出1吨煤要平均实际动用2.5吨的煤炭储量,每挖1吨煤损耗2.48吨的水资源,平均每生产1亿吨煤造成水土流失影响面积达245平方公里。以2002年为基年进行测算,近年来每年山西省煤炭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损失、环境污染损失、生态破坏损失及地表塌陷损失约300余亿元,折合每吨70多元。

  二是价格很少体现差别,未能体现“用得越多支出系数越大”的累进原则。在我国用电价格中,经营性用电与生活性用电,扶植性产业与限制性产业、城市与农村、居民与企业用电的价格差别原则未能充分体现电力的稀缺性。这些变相鼓励了能耗大户“敞开胃口暴饮暴食”,能源富区大打“廉价电力”产业牌。

  税收杠杆仍显“迟滞”

  专家指出,除了价格调节以外,反映能源稀缺性的经济手段,还有税收和配额交易制度。

  2004年改革

出口退税机制,逐步降低或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退税率,严格控制其加工贸易。2005年,“两高一资”产品大多呈出口增速大幅下降趋向,今年上半年,钢坯、未锻轧铝、煤、焦炭、原油、
成品油
等产品出口量继续保持下降之势。但面对难以遏制的“两高一资”产能扩张问题,税收杠杆着力仍显“滞后”,未能及时反映国家对产业能耗的政策导向。还有一个税收杠杆不到位的问题,就是鼓励企业采用节能设备、生产节能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得不到落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软化了企业节能降耗的制约。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额度交易制度缺失也是导致节能不力的重要因素。能源具有稀缺性,不能无节制地滥用。冯子标认为,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能源消费应当实施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针对具体的能源消费主体,要大体确定其能源消费额度。总量之外和限额之外的能耗额度应当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即“高能耗者要向低能耗者付费,节约能源等于挣钱”。但现实是,我们的能耗管理失之粗放。

  “退烧”须经济杠杆到位

  让高耗能产业变“不节能”为“要节能”,从根本上还须经济杠杆到位、补位,在产业政策导向中充任指挥棒。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原则,尽快完善煤炭的成本核算制度,煤炭价格要体现资源价格和潜在成本。

  二是尽快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制度,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产品种类较齐全的能源期货市场。

  三是细化和完善能源价格差别制度,限制低成本消费。不能让能源富区为促进煤炭、电力转化而鼓励大量用电高额耗能。

  四是税收政策要通过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及时跟上国家节能降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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