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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物权法立法的前瞻性不可或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7:37 21世纪经济报道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五审稿,近日已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国有资产保障条款的修改。在过去一年多围绕《物权法草案》的讨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物权法究竟是平等地对待私人财产和国家财产,还是对国家财产予以格外保护?对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物权法是否应当予以处理?

  应当说,在原来的草案送审稿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现行宪法的相关条款,国家财产已经获得了一种相对优越的地位。但很多人仍然提出,物权法将可能会保障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国有财产的人的财产权,因此,强烈呼吁物权法要制定相关条款,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起草部门似乎接受了这种意见。有关人士称,

物权法确实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特别规定,是必要的。为此,目前的送审稿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和增添。

  然而,依据这种推理进行立法,是否完全恰当?首先,在现实中,国有资产流失确实比较严重,但是,农民失地,城市拆迁户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现象均提示人们,私人财产权遭受侵害的程度,比起国有资产遭受侵害的程度,至少也是同等严重。那么,物权法就应当对两者予以平等的对待。事实上,为矫正过去人们对于私人财产的轻忽心态,或许反而需要对私人财产权作出特别规定。

  再次,即使国有资产受到的侵害确实非常严重,也不应当试图完全借助物权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这不是一个阶段性政策问题,也许只存在几年或十几年。而物权法,按照民法的传统理论,乃是一个社会的基础性法律,它对社会最基本的、正常的、常见的财产关系作出具有永久约束力的规范。因此,它应当追求最大限度的稳定性、确定性。只有这样,物权法才当得起“经济宪法”的名誉,才能够为人们安排自己的交换、合作关系提供尽可能长远的稳定预期。

  假如立法者让物权法承担某些临时性的政策职能,把政策性内容写入物权法,或许将会降低物权法应有的权威性。可以设想,按照现在的条款设计,物权法即使获得通过,也将会像目前的一些法律一样,几年或数年之后因为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而必须进行大幅度修订。一部根本性法律如果在一代人时间内就要经过若干次重大修订,是不利于塑造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的。

  在物权法中尽量避免写入政策性内容,并不等于国有资产不需要保护。但是,这是特别规章的任务,而不是物权法的任务。限于物权法的性质,这里对保护国有资产的规定只能是高度原则性的,而其可操作性仍需其他努力。其实,全国人大可以考虑专门制定一部国有资产保护与管理条例,构造一个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权利行使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保证国有资产收益能被人大纳入预算控制。这样的专门规章既可起到有些人士所期望的效果,又不至于损害物权法的内在逻辑性,当属较为明智的选择。

  如果法律过多考虑现实而疏于服从理性,那么制定法律与其说是为未来立法,不如说只是将过去的政策予以条理化记录而已。这种立法不是规划未来,而是承认现实。虽然制定法律当然需要面向现实,但是,现实的并不等于合理的,面向现实并不等于完全接受现实。制定法律除了考虑现实的格局之外,更需要考虑正义的原则,考虑法律的内在理性。就物权法而言,很多人士总是强调,要根据中国国情来制定物权法。然而,要制定物权法,就该坚持物权法的一些最基本原则,不能简单地为“国情”而放弃这些原则。

  因此,物权法立法应具有前瞻性,立法机构需要考虑个人期望其财产权得到更好保护、社会之交换与合作网络自发扩展这一自然趋势,把这部基础性法律奠基于人性的正义追求之上,而不受政策的短期权宜考虑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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