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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我企业遭美337调查呈现几大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23:04 国际商报

  武长海

  自1986年我国遭受第一起美国“337”调查以来,截止2006年6月,我国共遭受53起“337”调查。53起调查中,既有直接以中国出口企业为被申请企业的案件,为直接被诉;也有以中国为被调查原产地国的案件,为间接被诉。

  自美国1972年4月4日发起第一起337调查始到2005年止,其共发起该调查548起,同期对我国49起(为统计方便取整年度,2006年上半年省略),占其调查总数的8.94%。2002~2005年,我国共遭受34起。其中,2002年5起,2003年8起,2004年11起,2005年10起;同期美国对全球共发起82起。其中,2002年17起,2003年18起,2004年26起,2005年21起。美国对我国大陆发起的为其总数的41.5%。

  我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最大受害国,随着我国出口贸易额持续增长,这种局面将会继续延续。

  2002年以前,我国台湾和日本是遭受该调查最多的国家。但2002年以后,我国大陆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在我国遭受的53起调查中,以专利侵权为由的案件38起,以侵犯商标权为由的案件6起,以共同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为由的案件5起,以共同侵犯专利权和著作权为由的1起,以共同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为由的1起,以共同侵犯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为由的1起。

  从这里可以看出,共有47起案件涉及发明专利纠纷,占案件总数的88.7%。

  目前已获我国授权的专利申请共123万多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65002件,国外发明专利116190件,国内只占总数的35.9%。而从我国在国外获得的发明专利看,2001年仅74件。我国在国外缺乏发明专利,是我国遭受337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

  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主要有电子、

化工、轻工、机械、汽车、皮革等。其中,涉及电子的26起,涉及化工的12起,涉及轻工的9起,涉及机械的3起;涉及汽车工业的2起,涉及皮革业的1起。电子涉案产品数量最多,其次是化工,而且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升级。这反映出我企业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增加,一定程度上在美国市场上,与美国国内产业构成了竞争。

  在我国遭受的53起调查中,已结案的30起,适用排除令和停止令的15起,占结案数的50%,包括单独适用普遍排除令的7起,单独适用有限排除令的4起,同时适用排除令和停止令的4起。

  排除令和停止令,是美国337调查的救济手段。对违反337条款的侵权行为,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签发排除令和禁止令,作为对原告的救济。

  排除令是一项进口止令,用于禁止涉案产品或一类产品的进口。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排除令后,将通知美国海关将涉案产品予以封锁。它只对该令生效后,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和进口到美国后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对之前已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没有约束力。

  排除令又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

  前者指法令只对一个案件所涉及的特定产品、或特定企业的产品予以阻止进口;后者指法令对该类产品、或整个行业的产品而不论其来源,统统禁止进口。其中,普遍排除令是各种救济手段中,对外国企业来说最致命的一招,整类产品一旦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无疑对整个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此外,在最终判决生效前,申请调查的企业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还可申请发布临时排除令,立即禁止涉案产品和企业的进口。如调查结果为被告一方并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证金则作为补偿归其所有。禁止令的送达对象是被调查的侵权人,此令要求立即停止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禁止令可与排除令重叠使用,还可在337调查的终局判决之前的任何阶段使用。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发布临时禁止令及扣押和没收命令,不遵守命令的企业,将被处以10万美元/天的罚款,或相当于每天输往美国产品价值两倍的罚款。在中国储存器案件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违反停止令的中国企业,处罚260万美元。

  在我国已结的30起调查案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8起,申诉方撤诉的5起,裁定不构成侵权的4起,裁定构成侵权的13起。

  在和解案件中,美国ITC也发布了排除令,这两起案件是捕虫器案和农用车辆及其零部件案。

  对于国外对我国提起的337调查的申请人来说,和解案所占比例26.7%,撤诉案所占比例16.7%,胜诉案所占比例43%,败诉案所占比例13.3%。国外企业在美国申请的337调查案中,和解的比例为45%,申诉方胜诉的比例为36%,申诉方撤诉的比例为18%2。

  比较可知,申请人对我国申请337调查的胜诉率,比对其他国家要高7个百分点。从和解的比例看,差19.3个百分点。这说明我企业在应诉337调查的手段方面,还很欠缺,与我国众多企业不应诉也有相当大的关系。

  如果被诉企业不应诉,美国ITC将缺席裁决,认定起诉书中的事实成立,把被诉企业的涉案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由于ITC是政府机构,力量强大且诉讼费用十分昂贵,在一些案件中,很多中国企业都放弃了应诉,结果ITC就听信起诉方的一面之词。长此下去,这种状况对中国企业十分不利。中国企业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希望争取公平对待。

  我国遭受337调查造成的损失,既有直接也有间接。直接损失包括:和解案件中支付的高额专利许可费;败诉案件中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和利息。

  赔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包括知识产权使用费、应得利息收入和侵权人不正当的利润损失,高的可达数亿美元,低的也达上百万美元。如果被判恶意侵权,还将被处补偿性赔偿金额2~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国外申请人往往在向ITC申请337调查的同时,还向地方州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间长达数年。这两项诉讼费用,即使胜诉也得几百万美元,一般企业不胜其力,这也是我许多企业放弃应诉和永久退出该国市场的主要原因。

  直接损失还包括既有市场的丢失。出口企业如果败诉,遭受禁止令和有限排除令,涉案企业就会永久性丢失该市场,或涉案产品永久性不能进入该国市场,这也是337调查比反倾销更加具杀伤力的原因。

  间接损失主要是出口市场丢失。如我出口企业遭受普遍排除令,那么相关的上下游产品出口,都将遭到封杀。如正在裁决中的橡胶抗降解剂及其制品案中,申请人申请的是普遍排除令,如果申请成立,我出口美国市场的相关产品,将遭受数亿美元的损失。我国目前出口美国轮胎年达数百亿美元。

  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37调查案中,有些案件没有把我出口企业作为被告,但把我国作为原产地调查国。这些案件一般是这样的,我出口的产品,是由国外中间商进口或出口美国,我生产商不能参与案件审理,这些产品往往容易丢失市场,而且是永久性的。

  调查对我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很难用数量直接统计,即使直接损失也是如此,有些公司把它作为商业秘密,或害怕有失公司形象,但无论如何,损失都是巨大的。

  我企业遭遇的主要诉讼手段,主要是专利恶意诉讼。

  主要表现是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选择在国际市场上,与自己具有竞争优势的我企业为目标,无中生有,恶意起诉。

  由于知识产权案诉讼时间长,两三年不结案是很正常的事。在这期间,跨国公司往往还利用媒体的力量,制造舆论,错误引导消费者,使被诉公司往往背着侵权的名声,市场当然大受影响。虽然最后跨国公司会败诉,但其目的已经达到。

  跨国公司进行恶意诉讼时,往往选择以下三种手段:

  一是打包诉讼。

  跨国公司在诉我国企业时,往往采取摸棱两可的办法,即“莫须有”,可能侵害专利权、可能侵害实用新型、可能侵害商标权和可能侵害商业秘密等诉因同时诉诸法院,美国等国家的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往往先受理,其后是漫长的调查取证和审理阶段,把我企业拖入诉讼的泥潭。

  二是各个击破。

  跨国公司在选择诉讼目标时,往往先选择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起诉。其中的原因,往往是因我政府和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不够,企业势单力薄,加上我国传统的“和为贵”思想,认为打官司是丢人的事。还有另外一种原因,就是这种官司在国外会花去大量金钱和时间,单个企业难以承受。

  三是放水养鱼。

  跨国公司在我国出口企业进入该国开拓市场时,并不声明专利被侵权,而是等我国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大量投入、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后,再选择诉讼。我企业面临的同样是两条路:退出或缴纳巨额专利许可费。

  恶意专利诉讼还有如下特点:企业打头,政府背后撑腰,趋于集团化和官民一体化。其已成为政府和企业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有效工具。 我国遭受的337调查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数量越来越多;二是规模越来越大。如被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计;三是范围越来越广。从

打火机、拉链和书写笔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四是知识产权纠纷发生频率越来越高;五是方式越来越多样;六是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我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我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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