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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违法太多说明土地法需要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06:14 中华工商时报

  王义伟/文

  违法者多如牛毛,关键原因在于《土地管理法》赋予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土地强行征收、垄断经营的权力,由此产生了巨大的利益驱动的能量,使得地方政府不惜违法,侵占农民土地。

  如果修改《土地管理法》,应该取消、至少要弱化政府部门的土地经营功能,让政府部门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土地利用规划和监管上。

  如果按照与一个时代的关系划分,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三类:超前的、滞后的、不超前也不滞后的。中国的改革开放进行了不到30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速度很快,有的就是急就章,可是社会经济发展更快。这样的落差就决定了,有些法律是落后于时代要求的,这些法律,如果不进行及时的修改,就会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笔者看来,《土地管理法》虽然面世之后已经修改两次,但仍然是一部落后于时代需求的法律,需要修改,需要大幅度的、实质性的修改。

  违法者多如牛毛

  为什么说《土地管理法》落后了,其中一个重要的证据就是在土地管理方面,违法现象太多了、违法者太多了。

  不久前,国土资源部有关官员对外透露:今年头5个月,全国国土资源部门共立案土地违法案件25153起,涉及的土地面积达到12241.7公顷,同比上升了近20%。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分别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和面积的60%左右和50%,有的高达90%以上。

  谈到国土部的查处行动,这位官员表示,最近国土部连发通知,要求严肃查处土地违法问题。查处的重点主要是:(1)“以租代征”;(2)调整规划规避国务院审批基本农田;(3)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4)开发区再度扩张。

  具体到“以租代征”,这位官员说,这虽然是新出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但它已不是个别现象了,各地都有,带有普遍性。国土部通过调查发现,有的地方不仅村组自己出租、企业到村组租赁,连政府也从农民手里租来土地出租给企业。西部某城市搞了一个工业小区,占地2000多亩,全部是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而且还违反规划。“以租代征”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三个规避”:规避依法审批、规避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规避依法缴纳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三个严重后果,即土地违法者更加随意地占用耕地、更加随意地侵害农民权益、更加随意地损害国家利益。

  笔者相信,全国的国土部门加起来,力量也是有限的,5个月查处25153起土地违法案件,已经达到了国土部门的能力极限,未被查出的案件肯定更多。加上上文所述,有的城市违法面积高达90%,和以租代征“带有普遍性”等现象,用多如牛毛来形容土地管理领域的违法者,一点也不为过。

  为什么违法

  违法者太多,一方面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执法、严肃处理违法者、树立法律权威,但是从另一方面也在提醒我们,违法者太多,是否说明这部法律落后了。

  是的,《土地管理法》已经落后了,落后于时代的需要了。原因如下:

  第一,《土地管理法》赋予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土地强行征收、垄断经营的权力,由此产生了巨大的利益驱动的能量,使得地方政府不惜违法,侵占农民土地。

  根据该法,中国的土地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没有交待清楚,这就增加了地方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随意性。

  另外,该法第五章“建设用地”部分,基本上是一些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除了被动接受,没有任何谈判的资格。

  法律赋予了政府部门几乎不受约束的征地权力,这其间无论是对地方政府财政,还是对有关部门的有关官员,又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是地方政府违法占地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之一。

  第二,政府部门垄断性的经营,一方面使失地农民增加,基本生存受到威胁,同时也增加了用地单位的成本,这直接促成了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以租代征”的灰色交易,造成违法。

  第三,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这样的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形同虚设。试问,现在的地方政府,有哪一个将卖地的收入用在耕地开发上了?

  土地有偿使用费没有用在耕地开发上,就是违法。这样的违法,恐怕也是有普遍性的。

  如何修改土地法

  首先讨论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的职责,到底是裁判,还是裁判兼运动员。

  答案自然很清楚,政府部门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做一个裁判,而不要下场踢球,与民争利。

  但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却让我们的政府部门既做规划者、监管者,又做经营者,从土地差价中赚取巨额的资金。

  如果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这是必须解决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就是让政府有关部门从经营者的位置上退下来,专心做好规划者和监管者这个角色。

  这样的修改,并没有撼动土地公有制这个原则。事实上,现在一直在升值、一直在为地方政府带来滚滚财源的,是土地之上的使用权,真正的土地一直是公有的。这种使用权,具有商品的性质。更重要的是,一部分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征用的时候,是不能强制的,也不能说给多少补偿费就给多少补偿费,一点商量的余地都没有。因为农民才是土地真正的主人。在国土部官员一再强调“以租代征”严重违法、侵害农民权益的时候,也有不同意见,认为“以租代征”从某种角度讲,是保护了农民利益,因为这样下来,土地仍然是农民的。

  如果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能消除地方政府土地经营者的角色,笔者认为,至少应该淡化其功能,将更多的土地权利让给土地所有者,尤其是农民。至于如何淡化,相信法律专家会有相应的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有一个不成文的习惯,法律的制定涉及哪个部门,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这样的习惯,助长了立法腐败,使得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时,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权力。此风不可长。

  希望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是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而是由超越政府背景、超越利益链条的

人大代表提出,对这项法律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修改,使之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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