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新规指路再看徐工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 09:48 经济观察报

  本报见习记者 王毕强 北京报道

  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发布之后,外资并购将呈现怎样的格局?目前仍处在焦点中的凯雷并购徐工案是否将出现变数?

  本报就此采访了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与全国工商联并购工会理事、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以下为访谈内容:

  《经济观察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出台?

  张燕生:这个规定是人们等待很久的。市场经济要有好的法制和好的市场秩序。

  中国已经是世界上的引资大国。在这种情况下,当中国引进外资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外资在全球的直接投资。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上出现了跨国并购的高潮,全世界2/3的直接投资都是并购,但是在中国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出现。

  现在,全世界并购处于低谷,而中国的并购却正处在高潮。在这个高潮的时候,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外国的投资者并购境内的企业的时候,怎样能够有法可依。

  同时,对现在社会上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比如说并购的时候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可以做的,包括社会的焦点问题“徐工案”等,在这种情况下出台一个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李肃:《规定》出台的背景是,目前中国对外资的进入问题有两个比较大的争论,一个是产业争论,一个是金融争论。

  产业争论是国家安全问题,比如最好的产业都被外资并购了,中国民族工业怎么办的问题。

  金融争论是从徐工案引发出来的,整个理论界讨论的核心是中国还缺不缺外资。

  20年前,中国只有几十亿美元的外汇储备,现在已经接近1万亿美元,中国不缺外资,内资也是过剩的。中国的外汇和内资分别掌握在国家和分散的个人手中,谁也无法用市场化的方式聚集起来,进行现有的产业整合。

  而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国外过剩的资本已经组成大的产业基金,有非常完整的聚合方式了,这导致了过剩的国际资本很有准备地进入中国,把最好的企业并购,而中国的过剩资本还没有学会这套方法。

  所以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要放慢外资并购脚步,让中国的资本学会,大家才能平等竞争,这和当年WTO的商品潮进入时的争论是一样的。事实证明,中国是WTO的最大受益者,大量的中国产品流向了国外。

  现在争论的是,中国的产业会不会被外资并购光。而且在并购的过程中,不仅有国外产业资本搅局,还有好多国外的金融资本冲进来,但是中国的金融还没有做好准备。

  这些争论的问题,肯定需要法规来规范。

  《经济观察报》:《规定》对外资并购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李肃:我认为,《规定》是为了规范的限制,这也给各个行业管理部门开了制定行业规定的口子。同时,对安全问题实际上等于是做了特定的规范,可以很柔性的使用,对中方的灵活性越来越大。

  从另一方面来讲,又是把所有外商并购的各个技术细节做了梳理,让每个人遵循的方法更详细。

  《规定》的出台,对中国的对外开放肯定会有重大的影响。一方面,在技术环节会越来越规范。另一方面,在资本环节,给外商并购中国最好的企业,规定了一套规范化的论证方式。对于跨国的产业资本进入把中国的企业收拾光的趋势,给中国的企业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了渠道。

  从技术规范的角度讲是有利于外商的,从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进入和控制中国最好的企业看,外商是应该更谨慎、更科学的做好各种准备,实际上是对外资设置了一定的障碍。

  《经济观察报》:这份文件对凯雷并购徐工这一类的并购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张燕生:首先,凯雷并购“徐工案”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在于,徐工所处的行业是装备制造业。从外资的角度来看,按照国际的标准,徐工不是技术型,也不是高盈利型的企业,严格来讲这个行业是一个传统行业,也不是创新型的行业。因此,国际上经常会把徐工这样的案例看作是一个普通的企业并购案例。

  但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可能就没这么简单了。包括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提出的问题,外资并购会不会涉及到对全行业的控制?从外资的角度看,徐工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但从国内的角度来看,徐工有非常广阔的市场成长前景,那么外资并购会不会使中国优质产业的成长空间受到遏制?类似这样的问题,在《规定》中都有非常明确的条文。这就能够比较好的确定,什么是外资可以做的,什么是外资不可以做的。

  我担心的是,外资强内资弱,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出现技术上的压制,会不会产生对产业的控制和对价格的垄断?应该说,这些问题在《规定》中的第五章反垄断审查中,都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徐工案”产生争论,就是因为在徐工是不是属于敏感型产业,并购行为是不是违反了中国的哪一条法律等等问题上规定的不太明确,现在明确之后,对外资来讲是有利的。

  李肃:我认为,从《规定》来看,徐工在四个问题上是有问题的。

  第一,徐工在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上缺少预测性。

  在竞标徐工的第一轮时,还有几家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到第二轮,在徐州的产权交易所挂牌时,只有7家外资企业,没有一家国内企业。在7家外资企业中,用国外产业资本,来否定其他5家,最后剩下的就是摩根和凯雷,而摩根又是徐工的财务顾问,在这种招标的安排上,虽然徐工每一步都走到了,但是对国家经济安全就是缺乏预见,所以徐工敢在第二轮竞标中全是外资企业。

  第二,在平等竞争性上,由于德隆出现了问题,徐工在对民营企业和国内企业上,不能认为是公平对待的。

  从徐工的招标安排看,尤其是最后落实到一个财务顾问的相关公司,一个是凯雷,那就等于是凯雷在独家运作了。

  第三,公平性有问题,价格评估机制就会产生问题。

  优质国有企业的转让,没有竞价就没有价值标准。评价的技术,用市场法,用同质法,都会有很大的差距。最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竞价导致的市场机制会出来价格的一些尺度。只要没走过竞价机制,就谈不上价格的合理性。评估的方法和评估的机制,与《规定》相左。

  最后,现在国有资产的转让,排斥经营者自身来买,肯定会造成经营者的行为扭曲。比如向文波说的,徐工怎么放大费用,怎么减少利润,因为没有允许经营者参与收购竞争,这些东西都是很正常的。我认为,MBO(管理层收购)收口是导致经营者扭曲的最根本原因。

  徐工案从政治方向上来看是安全问题;从转让的竞争机制上来看是平等竞争问题;从评估上看是竞价的方法和技术问题;从经营者的行为方式看,应该给经营者的行为开一个口子。对于一些领袖型的优质企业,在外资并购的过程中,应该允许国内企业平等竞争,应该允许经营者参与,才能推动中国产业的不断升级。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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