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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非法广告莫忘集体诉讼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14:05 法制日报
编者按:真假莫辨的广告让消费者显得脆弱而迷茫,如何降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消费风险,理应成为政府组织、大众传媒、商业机构不容回避的课题。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叫停五类电视广告,该举措能否成为解决问题的一副“良方”? 本期相关评论努力从多角度就此问题进行建设性的探讨。 集体诉讼之下,虚假广告发布者一旦败诉,将会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这样就可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从而能对虚假广告发布行为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遏制虚假电视购物须借力集体诉讼制度 魏文彪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7月31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从8月1日起全国禁播减肥、丰胸等五类电视购物广告。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表示,一旦发现违规发布的问题,将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如果在60天内连续三次收到‘整改通知单’的,这个电视频道或广播电台将会被暂停广告发布”。 尽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通过有关官员的表态,对其禁播五类电视购物广告的决心作了强调,但是公众依然难以因此对令行禁止充满信心,根本原因在于广电管理部门与广电单位存在着事实上的利益连带关系,今年3月29日,审计署2006年一号公告披露广电总局集中中央电视台收入留作自用就是明证。 另外,事实胜于雄辩,广电总局近些年来也颁布了包括不准违规插播电视广告等一系列禁令,但是人们看到的事实是,这些禁令并未起到多大的约束作用,一些侵犯观众收视权益的行为依然如故,所以人们难免对广电总局此次禁令的实施效果产生怀疑。 必须看到,尽管管理部门强化监督力度必不可少,但是缺少来自民众的直接约束,也是发布广告行为难以得到规范的重要原因。群众是电视广告的利益相对人,是虚假广告的直接受害者,但是一方面大多数受害者囿于时间、精力有限,工作脱不开身,事实上无力承担针对虚假广告的诉讼负担,另一方面即便是有受害者将虚假广告发布者告上法庭,面对人单势孤的起诉者,实力雄厚的广告发布方也不会放在眼里,至多不过是进行于其利益无实质性损伤的个别赔偿,而不会影响其对虚假广告的继续发布,不妨碍其继续为害更多的受众。 但是如果受害者对虚假广告发布者进行集体诉讼的话,则局面就将大为改观。集体诉讼也叫代表人诉讼,大多数受害者可以通过委托代表方式,在不占用过多时间与精力情形下提起诉讼,这样有利于提起诉讼的受害者人数的增加,从而让更多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尤为重要的是,集体诉讼之下,虚假广告发布者一旦败诉,将会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这样就可让其付出沉重代价,从而能对虚假广告发布行为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除此而外,由于法院可以对单个的相类诉讼进行集中审理,所以集体诉讼还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与诉讼活动的社会成本。 “脏水”要倒掉,“婴儿”也要留 杨涛 暂停这五类广告的原因,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司长的说法是,由于这几类广告的投诉比较集中,先行叫停,等待新的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后遵照执行。这种说法其实等于说,如果某地大米出现问题,而又暂时没有出台相关规范的法规,那就只能让米商暂时停止供应大米,老百姓暂时饿饿肚子;这种说法也等于说,如果某地出现几次疯狗咬人的事件,那么就只好将全县的狗都杀死。 每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会知道,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广播电视播放这五类广告也好,养狗也罢,这些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恰恰是对人们有益的行为,出现问题的是有些人利用了这些有益的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而,监管部门打击的应当是这些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犯罪人,而不是因为打击困难、监管成本高就将这些行为全部禁止,否则,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会给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带来极大的不便。所以,所谓暂停五类广告的做法是一种“倒洗澡水将婴儿一并倒掉”的饮鸩止渴行为,更是一种将监管成本转嫁于民众的“懒政”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更为重要的是,两部委的通知难以让笔者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因此,部委的规定、命令、通知,等等,都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然而,查阅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只能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广告进行查处的权力,并没有权力制定规章、命令暂停某一类广告播出的权力。何况,依据现代公法原理,对于国家权力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行使,而对于公民权利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无限制。那么,广播电影电视和工商行政部门怎么有权力去禁止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的公民和法人播放上述五类广告的权利。 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环节。有鉴于此,2004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就在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而从所谓的暂停五类产品电视购物节目的播出到扑杀全县所有的狗等现象的出现,都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背道而驰,这些行为从表面上讲能带来一时的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一时一地的社会秩序,但事实上无益于更长久、更广大地区公共利益的实现,无益于法治政府的建设。 “休克疗法”之后要反思 张贵峰 广电和工商两局“叫停”五类电视广告,应该说是一种顺应人心的善举,值得欢迎。不过,面对这一“叫停”事件,我们显然不能仅仅满足于一时表面的“耳根清净”,更应该对五类电视广告之所以今天走到被叫停这一步的形成机制和背后根源,做进一步的反思。在我看来,这种反思至少应在以下几个层面进行: 对于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反思:对于五类电视广告,为何常态的管理没有起到应有的监控作用,乃至等到这些广告几乎等同于“虚假”“噪音”代名词之后,才不得不采取“叫停”这种即时效果虽明显但副作用同样不小的“休克疗法”?众所周知,近年来,各种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净化荧屏”的专门专项治理、整顿一直没少进行,然而结果却是:“收效甚微”,“没能收到明显效果”。这些事实显然提醒我们,虽然市场经济有年,但面对迅速发展的电视广告业,相关管理部门仍缺乏维护这方面市场秩序的有效监管手段和能力。 而对于商家,同样需要反思:为什么诸如药品尤其丰胸、减肥、增高这类产品,打开市场的方式往往如此畸形地依赖于电视广告,继而发展到必须靠虚假不实宣传才能维持的地步?我们知道,任何产品,广告宣传都只能赢得市场的辅助手段,而内在的产品品质,才是其根本所在。因此,一个充斥谎言、欺骗,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业注定是走不远的、将被市场抛弃的。既如此,为了消费者利益,也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面对广告被叫停的严峻局面,这些产品的生产、销售商,是否应痛定思痛,在产品推广方式上改弦更张呢? 最后,对于电视媒体,必要的反思是:在电视广告的内容审查方面,为什么没有尽到必然把关责任,这里是否存在着过分看重商业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只要付钱就播出”的倾向?毕竟,在我国电视台都并不是纯粹的商业机构而是“事业单位”,既是事业,维护公益性质就应该是首要责任,而让虚假广告充斥“荧屏”,无疑是对这种责任的背弃。 如果没有上述这些反思,并由此厘清、规范在电视广告乱象中政府、商家、媒体各自应负的责任,那么,不仅我们的“耳根清净”不会长久,而且不“清净”背后的电视广告秩序,以及由此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的各种损害,也不会得到根本治理。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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