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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破除垄断福利腐败 享受福利的主体应是全体国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0:25 21世纪经济报道

  收入分配改革鼓点渐急,垄断行业高收入广受质疑。电力等行业已开始所谓“减薪风暴”。“福利腐败”也重新成为关注热点。如何破除不合理的垄断收入与福利?以下为本报六位评论员观点。

  破除两种垄断

  欧阳觅剑:电力等行业的高收入,是由两种垄断造成,一是对市场的垄断;一是对职位的垄断。因为前一种垄断,电力等行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得高额利润,再因为后一种垄断,员工们得以瓜分这些利润。

  电力等

能源产业的垄断局面一时难以改变,因为需要巨额投入,目前的市场容量还只能容纳一两家企业。但是,企业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并不必然为其带来超额利润,能够为垄断企业带来不正常利润的,是它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以“捆绑销售”等方式在其他行业赚取高额利润。虽然现在这些行业还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局面,但可以限制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地位进入其他领域,减少它们获得不正当利润。

  电力等行业员工对职位的垄断更应该打破。其实人们不是一味地反对高收入,而是反对能力不足的人占据高收入的职位,这种状况也影响了效率的提高。

  “调高”:国家多收 市场多参与

  邵颖波:应该把电力等垄断行业员工的薪水降下来。问题是怎么降。电网公司是最早有回应的,“硬”措施比较多。

  之所以垄断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其它行业,第一在资源使用或市场准入上是天然垄断或行政垄断,第二,它在卖价上却又市场化了。这样,即使按规定缴了税,也足额上缴了财政利润,还是相当地有钱。

  我认为有两个办法,一是国家财政要有办法多收。另一个,企业要朝更市场化的方向改革,要逼迫它既得拼命从市场赚取利润,又要竭力降低包括人力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如果一个看表工在市场可以花一千元请到,就不能花一万元养着现在的人。而这,一是要国家财政不断提高利润上缴的额度,二要采用一般企业的用人制度,加强外来人力资源的流入。

  让市场化的阳光暴晒福利腐败

  王梓:据统计,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甚至可达10倍。但是,享有同等收入水平的其他行业并未面对“福利腐败”的指责。

  垄断行业的内部福利之所以被指“福利腐败”,恐怕不在于福利的丰厚,而在福利的来源。自然垄断行业因其控制资源的绝对优势,加之关系“国计民生”,在保障公共利益的招牌下,往往可以取得价格加行政带来的双重利润,这种利润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对公众利益的强制剥夺,行政垄断中这种人为剥夺的特色更为浓厚。

  垄断行业往往一方面挤压了消费者剩余,另一方面却享受着福利配给的优先权。这很类似一场集体腐败。透过这些福利,我们发现的是垄断行业的腐败。破除行政垄断,以税收等经济杠杆强化调节力度,是成就收入分配公平的根本途径。福利腐败需要接受市场化改革的阳光暴晒!

  为上帝与恺撒划界

  戴志勇:以公权谋私利,就是腐败,不管是以高工资的形式还是以福利的形式。福利腐败的根源并不在于资源权利界定不清,而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配套,让上帝(全民)的归上帝,恺撒(全民的委托者)的归恺撒。

  与市场形成的垄断不同,行政垄断是公共权力的魔杖挥舞而成。政府部门颁布禁入令,将公共资源交给选定的企业经营,却没有相应的

审计和监督机制,任其自报成本,自定产量与价格,最后自我分配,那就是腐败的体制之根。

  但严格的审计与监督制度,仅仅是减少福利腐败的一个治标之策。治本大计还是在于引入竞争。对于行政垄断当然必须破除,对于市场形成的垄断必须限制,即便是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譬如城市供水等),也还是可以进行经营者竞争的。惟有竞争,方能有硬性的成本收益核算。

  垄断福利败坏企业自身

  葛耘娜:一般人们不会对竞争企业的薪外福利提出什么异议,但电力部门的职工免费用电却是众矢之的。因为竞争企业福利的提高是与企业

竞争力和利润提升相关的,而垄断福利依附的是垄断利润,无论自然垄断还是行政垄断,由于可以自行抬高价格,就很容易把较高的生产成本转嫁给社会,对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而言,这是“你进我退”的零和游戏。

  另外,并不夸张地讲,对于垄断行业,尤其行政垄断的行业,继续推行垄断福利等于“慢性自杀”。尽管公众对垄断福利意见很大,但是人们还是利用各种关系、挤破头地想进入垄断行业,因此,垄断行业用人机制也一直成问题,长此以往,无疑是在自我阉割。在这个意义上,“福利腐败”将获得更深层的解释,垄断福利败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败坏了自身进步的动力。

  享受福利的主体应是全体国民

  刘晗:所谓“福利腐败”其实反映了转型时期的普遍性问题,即通过公权力而形成的行业垄断企业内部的员工特殊待遇,与市场化理念之下的参与主体平等地位之间的矛盾。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单位”是将职工的工作、生活统合在一起,单位与职工并不是完全的市场雇佣关系,因此享受本企业产品的优惠待遇作为一种福利无可厚非。但在市场化改革之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和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职工之间的应然关系乃是雇佣,因此职工的正当取得应是工资和其他形式的福利,这种福利不应包括本企业产品,因为这些产品来源于垄断性生产,其背后的公权力正当性乃是来自全体国民,因此即便要用该行业的产品来进行福利分配,享受福利的主体也应是全体国民,而不应仅仅是某些行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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