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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廉租房需要资金与金融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 03:50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 杨涛

  “国六条”实施细则强调了将建立廉租房制度、推进廉租房建设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近日也发出通知,要求在预算支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运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吸引社会资金、专项资金管理等五方面落实廉租房保障资金。

  近两年,部分人担忧廉租房会走经济适用房的老路,但廉租房虽然不是解决房地产市场症结的妙药,却是良性住房体制的必要条件。据建设部3月底通报的全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全国范围内仍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福建、河南、云南、吉林、甘肃、内蒙古等6个省(区),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不足50%。廉租房受到政府与公众的普遍支持,但在各地却仍发展缓慢,根本的问题在于没有可持续的稳定资金来源。

  

财政部显然是认识到这一点,并及时推出了扩充资金来源的规定。但同时也有更多具体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首先,中央财政应在预算安排中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政府掌握的财政资源不断扩大,但更多地资金还是用于传统的经济建设领域,在涉及社会福利等制度性基础设施领域投入严重不足。当前调节收入分配已经成为宏观经济政策面临的最大问题,廉租房面对的是最低收入人群,中央财政增加针对低收入人群的间接生活支持,也符合了公共财政建设的原则。在这部分预算安排中,资金来源除了经常性收入列支外,还可以在国有资本运营改革中把部分垄断利润用于该项支出,而资金运用则应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并重的方法,并出台特别条例进行资金使用效率监管。

  除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同样在廉租房建设中应起到重要作用。在廉租房制度建立较早的美国,早期主要由中央政府出资,由地方政府建造廉租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而在后期,政府直接建房减少,中央政府主要针对个人进行直接补贴,而地方政府则通过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来鼓励企业建造廉租房。当前,要促使我国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负起更多责任,要强化

住房公积金、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以法规和制度来保障相关比例资金必须用于廉租房。还要考虑到很多地方政府受制于有限的财源,要尽快推进省以下分税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地方税种,其中可以特定的税种来为廉租房提供资金,如物业税等。

  在有了资金保证之后,还需建立机制把这些政策性资金引入廉租房建设。可以考虑,鼓励围绕廉租房展开的金融创新。例如,推荐合适的信托公司开展廉租房信托业务,在市场准入、信托募集方式、资金规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廉租房信托基金,以未来的出租收入作为投资回报。美国在1960年代就出现类似基金,到1986年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后,该类基金得到迅速发展。由此看来,政府对这类创新的引导、支持和财税优惠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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