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调控与土地出让金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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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 02:06 第一财经日报 | |||||||||
石宝峰 从去年的“国八条”,到今年的“国六条”,从九部委的“十五条意见”,到银监会的“银六条”,国家对房地产业出台的调控政策不可谓不多,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收效还有待观望,其原因值得细究。
不规范的政府行为 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无不出现政府的“影子”。制定房地产产业政策,将其确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垄断土地供给,征地后再以招拍挂的形式出让,获得土地出让金;进行城市规划,扩大城市拆迁规模,产生大量被动性住房需求;成立以政府为背景的投资管理公司,管理政府资产,进行土地储备,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运用政策调整房地产价格;规划并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单独看这些政府行为,并不能认为完全是不合理的。 但综合起来考虑,一方面,众多行为的目标之间很多具有一致性,如扩大拆迁规模,可以产生大量新的被动住房需求,有利于搞房地产投资。这一系列政府行为综合起来看,构成了房地产开发从上游供地到终端提供住房产品的利益链条,体现了追逐经济利益的动机,类似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有的行为之间存在较大冲突,如转让土地获取高额出让金与提供土地建设廉租房。在房地产业中,政府作为“经济人”的逐利性与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角色,存在一定的对立性。既要借助房地产业发展经济,又要依靠它解决基础住房保障,这种发展导向和民生导向不一致的双重目标,使得政府成了围绕房地产业所形成的利益网络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经营土地”是不规范的突出表现 目前,土地供应属于典型的“双轨制”。划拨地价低,政府收益少,很多公益用地、社会保障用地主要依靠此种方式;竞争性供地(招拍挂形式)价高者得地,地方政府采用此种方式收入高,有积极性。在目前的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承担了较多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事权,出于招商引资目的,有的地区还推出零地价工业用地等优惠政策,为弥补这方面的损失,并广开财源、增强财力,不少地方政府大规模开展了“经营土地”的行为。 土地能从三个方面为政府带来收入: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二是包括土地直接税和房地产开发相关间接税在内的税收收入;三是利用土地进行的融资,包括土地抵押贷款和土地收益权质押贷款。取得高额的土地出让金是最直接、最便利的增加收入的手段。政府通常会将更多的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供地,甚至采用从农民那里低价征地再转为商业用地,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进行供应,以获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由于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供应,有的地区甚至由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制造“土地供应紧张”的假象,故意抬高地价,提高土地出让金,导致地价在房地产价格中的绝对数不断增大,客观上促进了住房价格的上涨。这在一些大城市体现得尤为明显。 调节房产价格不是政府的义务 除非某项资产价格的变动将导致比较严重的公共系统风险,政府通常是不能以某项资产价格作为宏观调控政策指向的。一些旨在控制房价上涨的政策,很容易被市场主体化解掉,反而成为进一步推高房价的原因。如规定对二手房五年内出售全额征收营业税,这部分营业税通常包含在售价中,由买方承担,反而推高了二手房交易价格。很多调控政策在地方难以实行,主要因为地方政府是房地产业网络中的一环。在地方贯彻有关调控政策,就如同一个人试图用双手将自己举起来一样,这种调控政策很难得到主动的实施和积极的回应,也便是逻辑之中的现象了。 切实履行提供基本住房保障责任 在推进房地产业市场化改革的前提下,政府应主要致力于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居住需求,切实承担起向全社会提供住房“社会保障”的责任;房地产开发商主要致力于提供商品住房,满足改善住房条件、投资甚至投机等需求。前者通常是“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在注重公平的前提下采用强制手段去实现;后者属于市场中正常的房地产供求,由市场规律而非行政手段自主调节即可。当然,国家可以采用必要的政策保证房地产市场平稳有效地运行。因此,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着力点,应该放到改善基本住房保障方面,而不是一味地利用行政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正常供求。 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正确引导和改善住房理念,促进形成住房的合理化需求;二是完善土地供应制度,研究改进土地出让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政府要主动引导降低主流房屋套均建筑面积标准,变自有住房为租赁住房。据了解,在香港公众普遍接受7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用以满足普通居住需求,有的中产阶层也会选择此类房屋长期居住。与此相对照,据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数据,2006年前5个月,40个重点城市批准上市的商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为115平方米,其中15个城市的套均建筑面积高于120平方米。在一些城市中,经济适用房大量存在130平方米甚至更大面积的户型。这么大的人均居住面积超过了我国达到小康社会的居住标准,是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的。在最近出台的一些政策中,提到套型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要达到开发总量的一定比例,这个标准还可以再降低。 我国的土地供应虽然已经主要采用“招拍挂”形式进行交易。但这只是市场竞争的形式,而非市场竞争的本质,仅有市场交易形式并不能导致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结果。土地市场仍然是垄断市场,垄断供应或说单一供应不仅是土地市场低效和土地高价的根本原因,也给政府经营土地提供了体制基础。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土地供应主体多元化。一方面,要明确土地出让到期后的土地出让方法,鼓励存量土地入市交易,增大土地供给。另一方面,大力推动征地制度改革,对农用地转为其他用途用地直接以农民或农民集体为主体进行处置,让农民获得处置土地收益。 对于土地出让金的分配管理要尽快出台具体的相关政策。中央政府可以集中适当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用于对地方政府持续若干年度的转移支付。通过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改变地方政府事权相对财权过重的状况,扩大地方政府财源,并改善其融资机制,减弱地方政府过度依赖“经营土地”取得收入的压力。(作者单位: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