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支付尚在探索阶段不宜急于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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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 01:57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陈黛 发自北京 在新一轮收入分配体系改革正式启动之际,作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之一的财政转移支付,也面临着任重道远的改革之路。 日前,在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和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等单位主办的“中国政
《第一财经日报》:您如何评价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程度?是否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范程度要好于专项转移支付? 孙开:转移支付已经探索了十几年,是一个渐进性改革。1998年以后,中央财政收入每年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地方财政的增长速度,这样也使中央大幅度地增加了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无论是一般性还是专项转移支付,都趋向于越来越规范。一般性的转移支付采取了公式计算等科学方法,和国际管理接轨的程度也比较高,还考虑了一些新的因素,如很多专家建议的环境保护、城市化程度、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比重等要素。 而专项转移支付由于很难完全用公式来计算,有着其特殊性和个性特征,尽管也吸纳了很多科学的计算方法,但它的性质决定了规范程度不如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一财经日报》:转移支付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是否最终会达到取消专项转移支付的时候? 孙开: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最终目标应当是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这个目标有很多内容,如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抑制地区间社会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各地居民都能平等地享受到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机会和服务。 实现这个目标肯定是一个漫长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但这不意味专项转移支付最终消失。因为这个均等只能是一定程度上的、相对的均等,还会有不平衡因素存在着,还需要用转移支付来解决。 《第一财经日报》:有人说财政转移支付的不规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方面的缺失,是否在规范过程中应尽快立法? 孙开: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尽管各国的财政体制都存在着某种差异,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程度都很高,他们的基本原则一般也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这样能够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我国现在由于缺乏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定,转移支付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就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和《转移支付法》等。但是预算和转移支付只是财政工作的一部分,目前大部分财政工作都还没有成法律,在缺乏基础的情况下,转移支付法不可能先行一步。另外,我国的转移支付目前还是在探索和改进阶段,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体系,不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即使匆忙地立法了,约束力也不够。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