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管又管不好 这样的主管单位令人忧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7:09 中国青年报 | |||||||||
韩俊杰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商会的作用开始日益彰显。而在全国各地招商引资压力下,地市政府对于异地商会的需求旺盛,这应该是目前异地商会遍地开花的原因之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河南省正式登记的异地商会,只有河南省浙江商会一家
既然明知其无法取得合法的身份,为什么一些工商联仍然接连成立这样的社团组织呢? 来自工商联系统的声音表明,成立这些异地商会为身处异乡的工商业者提供了一个加强交流、扩大合作的平台,也为不同城市间的经贸往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抛开郑州市总商会温州商会的合法性问题,从主管单位的角度来看,有关专业人士也认为,郑州市工商联、郑州市总商会对温州商会此次选举的管理也存在十分明显的不妥之处。 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律师分析认为,郑州市工商联、郑州市总商会作为主管单位,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审查其选举方法是否符合有关《章程》。然而,郑州市工商联、郑州市总商会没有对该商会违反《章程》的选举办法进行纠正,并且在选举遭到商会众多主要成员反对和抗议的情况下,于第二天立即下发批复文件,不仅没有起到正确的监督管理作用,反而为违反《章程》的行为提供了支持和保护。 郑州市工商联(郑州市总商会)副会长古国生向记者表示,他们对于温州商会当初提出的换届选举的意向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了会议进行研究。但是他说,工商联与温州商会之间只是业务指导的关系,并不能对商会制定的选举办法等进行直接干涉。 对于这样的解释,温州商会一位副会长表示质疑。他认为,郑州市工商联(郑州市总商会)在明知温州商会无法取得合法资格的情况下,同意其成立;在选举现场维护违反《章程》的选举活动;在对选举结果存在重大分歧的时候,立即发文对选举结果予以确认,并且在商会刊登公告的时候立即站出来以主管单位的身份刊登公告证明新会长的合法性;很明显,郑州市工商联没有对错误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河南财经学院教授郭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新形势下的工商联重在“联”。其对商会负责人的批复应是在遵照制度的条件下进行,对有不同意见者要去做工作,否则,硬性下文件,对民间团体性质的商会来说可能适得其反;工商联在选举中看到了矛盾,没有先进行化解,而是在矛盾激化的条件下硬性宣布新会长的任命。因此在这件事情上,工商联有些引火烧身。 “国家规定社会团体必须得有主管单位,目的应该就是要求主管单位承担起管理的责任,防止社会团体的行为出现偏差。郑州市工商联如果认为自己对温州商会没有管理权,那就不要同意成立它;但是既然同意成立,做了它的主管单位,就要依照政策切实履行责任,把商会的事情管好。否则,既要管,又不好好管,这样的主管单位着实令人担忧。”在郑州经商的一位温州商人的话,令人思考。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