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潜规则就是破坏显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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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11:21 南方日报 | |||||||||
特约评论员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在7月7日举行的揭牌仪式上,向辖区内的医院和药店收取“赞助费”,少则几百,多则上万。该局负责人称“赞助费”缴款皆为自愿,8日,西安市药监局召开紧急会议,责令长安药监分局在3日内查清所收全部款项,并及时退还。
应该说,医药部门向下属企业暗示“孝敬”,这已经不是一个令人惊讶的社会现象了。某些医药企业与药管部门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交换,医药厂家、医院、药贩子和药品审批部门由此存在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药管部门每年从各个医院药店获得名目不同的多方“赞助”,同时也往往对医疗乱收费抱着纵容和默许的态度。这应该说是一个由来已久、众人皆知的“潜规则”。其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是靠质量、价格、服务来竞争,而是靠贿赂取得优势。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 “潜规则”有一大“好处”,就是可以在不破坏现存的统治秩序的前提下,为部门及其官员牟取私利:首先,在权钱授受双方形成默契的情况下,这种行为难以查处,同时这种“心照不宣”的互动也为双方保留了“面子”,毕竟是打着“自愿”的旗号;其次,即使“潜规则”曝光,上层官员也可以扮演一个“嫉恶如仇”的角色,通过对个别事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震慑具有相同行为的官员,一方面可以重新恢复社会对体制自我纠错能力的信心。 然而,“潜规则”的“显性化”已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为潜规则的背后,是其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而人们对利益的欲望在不断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只会升级加码、继续追逐,而不会自动退守。在今次事件中,长安药监局如此“明火执仗”地要钱,无非是在一些部门官员眼中,所谓“潜规则”中的“潜”或者“暗示”已经不能满足胃口了,因此才会有这样急赤白脸的公然“索取”。 这已经不是“索贿”这么“犹抱琵琶半遮面”了,因为贿赂还有一个“羞涩”的利益交换的过程,受贿者也要为行贿者办事。而在“赞助费”事件中,收礼者并不为送礼者谋取个别私利,这叫做权力威迫性收礼。此类肆无忌惮的凭借权力公然索取的行为,难免令人联想起古代绿林的“买路钱”和黑社会的“保护费”。这就是典型的“潜规则”显性化。 在政治实践中,当能做不能说(至少不能公开说)的“潜规则”逐渐“显性化”时,这个社会就将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危险——“潜规则”与“显规则”的公开对决。我国《刑法》第385条只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但对于“部门索贿”却语焉不详。在“赞助费”事件中,由于法律缺位,上级部门也只是要求长安药监局退回款项,而没有作进一步追究。对公然索取贿赂的行政部门只让其归还款项,这样的处理显然不能服众,对“潜规则”的容忍,其结果必然是人们对遵守“显规则”的信心降低。 司马光在编纂《资治通鉴》时,以公元前403年三家分晋作为春秋战国分界。就是因为三家分晋意味着礼、名、分的破坏:春秋列国虽相攻伐,尚无公然越礼乱纪篡逆之事,君臣大义尚存。但面对三晋的公然无礼要求,周天子不但不痛斥、以及号令诸侯挞伐,反而纵容非礼、庇护不义,连“君臣之礼”这表面的功夫也不做了,既然如此,各诸侯国又有什么理由再去做这表面功夫呢?于是从此天下大乱,战国的时代开始了。在中国历史的长河里,这一点值得我们去回顾和反思:当那些可做不可说的“潜规则”,有朝一日堂而皇之地走上公共领域的前台的时候,究竟意味着什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