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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现在吕日周在深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17:58 南方周末

  邓科

  假如现在吕日周在深圳,他推行改革是否较少掣肘而更有勇气呢?

  从7月1日开始,《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开始正式实施,它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对改革失败者“网开一面”:只要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
利,也没有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改革著称的吕日周,为官生涯中屡屡遭遇舆论争议和组织调查,如果有这个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保驾护航,会不会减少诸多麻烦呢?

  从他经历来看,恐怕效果不明显。吕日周在任山西原平县委书记时,以“搭台唱戏”的改革轰动全国,其间出现了非议———出于精简机构、分流人员的目的,他让一部分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结果被人指为“官倒”,后被叫停。

  按照深圳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精神,此种行为或许应予宽容,而且当时的副总理万里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事实不然,吕日周的改革触动了一些人的利益,于是有了前后6次长达500多天的组织调查。而这些调查大多没有指向改革本身,而是以经济问题、作风问题为名。事实上,中国很少有人单纯因为改革失败的罪名而被惩戒。

  从这个角度来说,免责条款与其说是改革者的保护伞,不如说是决策者发出的欢迎创新的信号。这个首部为改革创新立法的条例,不仅本身就是一个创新,而且更像一个宣言,表明深圳这座因改革而生的城市多么渴望通过法定程序而给改革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因此就总体而言,免责条款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一个值得鼓励的方向。但具体到操作细节,条例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我们不妨再假设一下,把湖南省嘉禾县原县委书记周余武的行为搬到深圳,又会是怎样的一种情形?

  周余武为推动城镇改造,以“株连九族”的铁腕方式强制拆迁,酿成惊动中南海的“嘉禾事件”。而据媒体事后报道,周余武其实在嘉禾官声不错,勤勉能干,一心想推动当地经济超常规发展,“伟大的抱负和不加节制的权力相结合,会产生什么?”按免责条款,他的行为或可免予追究,但如果真的免责,已失去民众信任的周余武还能顺利执政么?

  可见,列入了免责条款,不一定能卸去压在一个官员身上的责任和压力。关键在于:该追究,还是该免责,究竟由谁来决定?

  有支持者主张给官员试错的机会,并举例说,美国发明家爱迪生在1001次试验之后才发明成功灯泡,美国3M公司还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为了发现王子,你必须与无数个青蛙接吻。”但这正是免责条款在价值导向上值得讨论的地方: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个人行为有本质的不同。一项改革往往涉及很多人的利益和命运,政府的正确决策往往惠及大众,一个失误则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甚至民众生命的损失,因此现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用“责任政府”来定位政府,用近乎严苛的标准来约束官员。

  那么,约束官员会不会扼杀他们改革创新的动力呢?答案是,不但不会,而且恰恰相反!

  我们注意到,深圳改革创新促进条例针对的是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即主要集中在改革政府自身。如果对政府行为有透明化的呈现,如果公众(经由人民代表大会)能根据官员的表现决定其沉浮,他们怎么敢不想方设法改革自身以适应公众需求呢?

  这在深圳本身的实践中已有先例。袁庚治理下的蛇口工业区,任何干部都不能逃避民主选举的考验,《蛇口通讯报》可以径直发表批评领导的文章,包括袁庚本人。而那个时候迸发出的改革激情和创新冲动,无与伦比。

  想必深圳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的本意,并非否定“责任政府”的理念,但如果在条例中明确“责任政府”的取向,明确民意决定免责及其相关程序,那么,它的意义就更为重大而全面。这既是践行党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强化了促进改革创新的根本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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