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动了该告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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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 17:15 《互联网周刊》 | |||||||||
价格涨了,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是“合谋性定价” 通过新浪网的转载,我看到《中国青年报》一篇题为“垄断与反垄断典型案例”的报道。里面的“典型案例”之一,是“民营航空降价事件”,全文如下:
“2006年5月,在武汉,由于东星航空首航期间推出‘买机票赠港澳游’、‘999元港澳双飞5日游’等活动,报价比市场价要低700~800元,结果遭到8大航空公司的联合封杀。去年春秋航空‘超低票价’事件中,民航总局又明言‘机票不得低于4.5折’,以维护老牌航空公司的利益。” 匪夷所思。一家航空公司以“赠港澳游”方式变相降价,另外8家航空公司则采取对策“联合封杀”,而身为政府部门的民航总局出面干预,阻止票价下跌,并公开维护“老牌航空公司的利益”。我丈八金刚,不得不讨教:假如这是什么“反垄断法的典型案例”,那根据《反垄断法》,究竟哪一方才是法律要打击的对象? 是的,各国《反垄断法》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是,在这广义的罪名之下,往往还并列了两条狭义的罪名:一是反对“垄断性定价”,即“以不公平的远离成本的高价销售商品”,二是反对“掠夺性定价”,即“以不公平的远离成本的低价销售商品。” 姑且不论究竟为什么高价违法、低价也违法,至少从中国《反垄断法》起草委员会法律顾问王晓晔博士的大量论文和公开讲演内容看,正在酝酿的《反垄断法》显然也包括了这两项内容,而且它们很可能就写在同一章节里。 好了,假设我们已经成立了有力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又假设《中国青年报》介绍的航空公司价格纷争,恰恰落入了反垄断法的管辖范围,那么反垄断者将如何阐释法律、如何确定违法者和受害者的身份呢? 当然,完全可以把东星航空确定为违法嫌疑人,因为它显然涉嫌“掠夺性定价”,即“以不公平的远离成本的低价销售商品”,从而扰乱了市场秩序,并(诚如民航总局所表示的)伤害了“老牌航空公司的利益”。 要是这样,执法者大可以跑到另外8家航空公司那里,收集财务数据,再邀请几个挂着“经济学家”头衔的人,写一堆带着微积分符号的方程式来“证明”:东星航空的定价,大大低于行业成本水平,甚至大大低于国际成本水平,于是给东星航空定罪、罚款、上缴国库。 不过,执法者也不妨把另外8家航空公司确定为违法嫌疑人,因为它们显然涉嫌“垄断性定价”和“勾结性定价”。东星航空不准备搞“商业自杀”,它能提供低价和其他优惠,必然是经营有道,而且也让乘客得益了。况且,东星航空的市场份额,恐怕不如另外8家航空公司加起来的大。那么,这是不是一个垄断者联手欺负弱小者的案例呢? 如果是,那么执法者就可以跑到那8家航空公司那里,综合运用刑侦手段,收集高层经理人员的往来通讯,抽丝剥茧,顺藤摸瓜,最终找到8家航空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市场份额商议并共谋价格的有力证据,于是给这8家航空公司定罪、罚款、上缴国库。 别忘了民航总局。它控制了民航业的市场准入,是民航业行政垄断的根源。假如没有准入的行政限制,民航服务就是一个自由进出的行业,那么即使只有一、两家航空公司在自由竞争中胜出,民航市场也仍然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 中国《反垄断法》是否包括“反对行政垄断”一章,仍有变数。若不包括,那民航总局就可以高枕无忧,可以继续为了“保护老牌航空公司的利益”,或者为了“扶持新兴航空公司的生命力”,自主使用手中的行政命令权,打击这个,扶持那个;若最终包括,那就要看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航总局这两个国家机关的力量角逐。 整个故事,让我再次想起经济学家科斯(R·Coase)的名言:“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