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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纠纷中为何常吃哑巴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 15:44 解放日报

  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对国际法了解不够

  前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简称贸仲上海分会)对中美两家企业贸易纠纷案作出仲裁裁决,对中方诉美方某进口产品质量不好并要求索赔不予支持,理由是中方未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要求通知美方中止履行进口合同。贸仲上海分会秘书长黄文昨天介绍说,近年来贸仲上海分会受理的国际贸易仲裁案件中,因
中方业务人员在签约时对《公约》等国际法了解不够,这类吃哑巴亏的案件正呈现增长态势。

  今年上半年,贸仲上海分会裁决的国际贸易仲裁案件共9件,其中适用《公约》

  的6件,占三分之二。在过去4年中,贸仲上海分会裁决的国际贸易仲裁案件,约占分会受理涉外商事案件总数的六分之一,达到113件。这113件仲裁案中,适用《公约》的43件,占38%。

  在当今国际贸易活动中,1980年制定并开始实施的《公约》的影响力是很大的。在大多数国家,在可以适用《公约》的情况下,仲裁庭基本上都选择优先运用《公约》规定,对仲裁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判断和裁决。这是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而我国早在1986年就已加入《公约》。但是,我国不少企业业务人员对《公约》各项条款了解不多,若不发生贸易纠纷,倒也相安无事,而一旦产生纷争,中方企业往往吃亏。

  前些时,申城某企业向美国某企业出口一种产品,美国某企业在销售时,发现该产品没有获得美国另一家企业相关专利授权。经贸仲上海分会审理,尽管侵权与争议双方并无直接关系,但中方明显违反了《公约》第42条规定,即侵犯了第三方专利权,对美国企业销售产品产生了障碍。据此,仲裁庭判定上海某企业产品侵犯了专利权,应承担责任,并部分支持美国某企业赔偿退货扣款及补偿利润损失的请求。黄文说,问题出在上海某企业在签约时对《公约》缺乏了解,想当然以国内法办事,以为不侵犯对方权利就不会出事。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取消了外贸经营的准入门槛,从事外贸进出口的企业越来越多。不少企业从业人员对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和惯例了解不够,即便是一些具有一定经验的业务人员,他们一般较为重视双边法律法规即我国和对方国家的贸易法律法规,而对多边法律法规即国际法知之不多,想当然以为国际法对具体的贸易活动不起什么作用。黄文认为,不要说业务人员,就是国内一些法律工作者,也有必要进一步对《公约》等国际法进行备课。

  我国现已加入很多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我国政府均作出庄严承诺并认真予以履行。国家的承诺,是通过具体行动来体现的。以国际贸易为例,就是通过众多企业签订并执行一个个外贸合同得以履行承诺的。由此看来,唯有认认真真弄懂与企业相关的国际法,中国企业才能不吃或少吃哑巴亏。

  本报通讯员 童培幸 本报记者 蒋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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