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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价格不能仅仅内部博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 06:42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评论员 童大焕

  如果不对行政垄断企业的涨价路径加以严格约束,不仅会使其失去良性发展的动力,也会使国民经济的基础遭到侵蚀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6月
28日下发特急文件调整电价,全国上网电价平均上调11.74元/千千瓦时,销售电价每度上调2.494分钱。随即,北京居民电价上涨8.3厘,销售电价平均上调近三分。北京电力公司透露,由于此次居民电价上调是国家政策,因此不存在开听证会的问题。北京市发改委价格处有关人士也提供了相同的解释。

  这次电价调整是否合理,我们在此不作过多的分析,但发改委调控价格无需经过听证会程序的说法,却非常值得商榷。

  类似电力行业这样的行业,由于握有垄断性的行政权力,所以其每一次涨价都类似于一次向全社会(消费者、下游企业)的寻租行为。这种寻租行为会带来两个严重后果:

  首先,频繁涨价使得行政垄断企业的内在约束机制发生改变。对于一个完全市场化的企业来说,当成本结构发生变动时(例如发电所用的

煤炭价格上涨),其首先会做的是在企业内部消化成本。当成本涨幅超过自身的消化能力之后,才会通过提高价格,向消费者分摊成本,因为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自身的运营改造,要比向市场涨价更容易,风险更小。

  但对于行政垄断企业来说,由于其拥有的市场垄断地位、巨大的行政权力和强大的话语权,相对来说,涨价要比改善自身的运营和治理结构更加容易。行政垄断企业也是理性的,所以往往会选择涨价,而不是想办法提高自身的效率以降低成本。

  不仅如此,行政性垄断企业甚至会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的运营成本,使得自己的涨价在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也为今后的涨价打好基础。因此所谓电厂抄表工年收入十万,只是正常市场约束失效所导致的后果。而所谓限制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的办法,对限制行政垄断是没有效果的,因为他们可以想出各种办法抬高自己的运营成本,为涨价找到借口。

  其次,行政垄断性企业的任意涨价行为,给社会、消费者、下游企业带来巨大负担。有人算了一笔账———2004年每度电平均上涨2.84分,2005年平均每度电又提高2.52分,以2004年全国售电1.7万亿度电、2005年全国售电2万亿度电匡算,消费者多支付约1600亿元,这几乎相当于一个三峡大坝的总投资(1800亿元)。而今年前5个月全国企业新增利润的80%以上集中在石油、电力、煤炭等五大行业,也是最好的佐证。

  显然,行政垄断企业的频繁涨价会蚕食民众从改革开放中分享的成果,造成民众对未来预期的不稳定,降低其对改革的认同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行业都会因为资本的自由进出而摊薄利润,也使民众可以分享经济增长的好处。但行政垄断能阻止民众的分享,却阻止不了垄断集团的低效。类似电力行业职工收入高企与“全行业亏损”这两个看似矛盾的表象的同时成立,就形成了一个国民经济基础不断遭到侵蚀的特别景观。

  可见,如果任由行政垄断企业频繁涨价,将会给整体经济带来巨大影响。这样一种牵涉面极其广泛的经济行为,怎么可以不经听证程序、不经公开讨论和博弈就以一个部门特急文件的方式出台?

  我们认为,行政垄断企业最主要责任是充分履行其应有的社会义务(例如电力行业要保证社会的高峰用电、石油行业要保证

成品油的正常供应)。在此基础上,对于行政垄断行业的涨价诉求,必须先经过整个社会的充分博弈。发改委在宣布调整价格之前,不能仅限于“内部人博弈”,而是应该先把相关的草案交由公众讨论,在充分听取民意后,再通过严格的听证程序,对涨价与否作出决定。

  没有制约的频繁涨价只会带来双输的结果,社会承担了巨大的成本,而垄断企业虽然暂时获得了超额利润,却也因此失去了良性发展的动力。因此,对行政垄断企业的涨价路径加以严格约束,正是现今中国反垄断应有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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