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听证突提电价违反定价程序乃无效决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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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 11:54 南方都市报 | |||||||||
7月1日,全国近十省市媒体均发布消息,公布从6月30日起提高本地居民用电价格。涨价幅度各异,但涨价理由相同:接国家发改委通知,向用户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按照惯例,凡涉及到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变化,均需经过听证程序,而此番涨价突如其来,令人大感意外。对此,北京电力公司和北京市发改委价格处对记者的解释是:这是全国性的资金筹措,不是由于本地原因而上调电价,因此不存在开听证会的问
对于既有法律明确规定,也已经形成行政常识的价格听证会制度,各地官员的态度和理解差异如此之大,显然有再次澄清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这个规定并没有任何含糊之处,而国家有关部门又多次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例如2002年,当时的国家计委就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并另发通知强调:调价之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举行价格听证会;应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2004年,国务院则将听证制度写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行政行为决策,应当实行听证。该《纲要》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国务院所属的各部门无疑都具有约束力。 为什么听证会制度如此重要?2005年1月14日,本报就铁道部门借故未经听证程序即发布春运涨价一事发表社论《未经听证提票价,乖于情亦悖于法》,对此进行了严谨的论证,现将要点重申于下: 首先,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而非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决定免除自己的义务。 其次,听证作为公民参政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公民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的基本政治权利的落实。行政机关剥夺公民的听证权利,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不敬。 再次,就程序法理而言,何等事项需要进行听证,听证程序如何进行,都是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制定行政程序法。 那次铁道部找到的借口是上次听证会已经一起议过了,这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则称,因为这是全国性的资金筹措,就不存在开听证会的问题了,更加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于情乖张。 尤其值得注意的一个新现象是,这次有关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听证提高电价之后,却有网友大声叫好,认为“那些浪费矿泉水的听证会早就该取消了”。这是因为,近几年有关部门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利益相关各方的抗辩会,并认真听取各种意见,给出相应的回复,而往往把听证会变成橡皮图章,流于形式,欺骗公众,或干脆把听证会变成了既定消息发布会,民众一听说开听证会就知道又要涨价了。 听证会作为政府管理民主改革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显然遭到某些部门的亵渎,面临严重的公众信任危机。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做的事情是反躬自问,裨补缺漏,完善法律程序,惩处徇私舞弊行为,增强听证会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有效性,而不是利用民众的不信任情绪,干脆取消了听证会。如果说前者是执法不严的话,那么后者则是有法不依,错误更加严重。 有鉴于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宣布:此次各地未经听证擅自提高居民用电价格的行政指令,违反定价程序,乃无效决策。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