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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昌:人大有权介入国资监管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22:15 中国新闻网

  本报记者 刘诗源报道

  “促成我发起提出这个议案的直接原因,是我们众多人大代表对国有资产涉嫌被非法流失案的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时甚至遭到严重挫折。这使我深刻意识到,靠人大代表个体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只有上升成人大权力机关的意志,才能更有效监管保护国有资产。”6月28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西南交大教授张世昌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解释“
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什么介入国有资产监管保护工作”。

  3月28日至31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张世昌、罗懋康、高庆、陈历伟等15名常委会委员联名提交了《提请作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护的决议〉的议案》,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介入国有资产监管保护工作。

  在其发起并提议后,引起了各方面的强烈反响,争议一直持续至今。为此,《中国产经新闻》对其做了专访。

  张世昌向记者指出这个议案的事实依据是:国有资产(国有生产资料和国有财产),对于保障国家制定重大决策、实施战略行为的能力,对于保障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性、决定性的意义;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国有资产在种种貌似合法的变更、转移甚至直接掠夺的方式下,被大量流失和侵占(我收到这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很多,常使我悲愤交加,难以成眠),危及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全和前途。

  他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介入国有资产监管保护工作,是有宪法作依据的。众所周知,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自然属于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也就应该属于人民所有。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代表人民并对人民负责和接受人民监督的人大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理应介入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宪法第三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执行机关,前者由后者产生,并对后者负责,接受后者的监督。因此,就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而言,政府应对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宪法第十二条还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显而易见,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理所应当肩负起保护国有资产这个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核心成分的责任。

  “以上从宪法源头上说明了为什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并且应该介入国有资产监管和保护。首先,按照现行的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同时在履行出资人和监管这双重职责,因此,这种监督是一种政府内部监督,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政府外部介入,就更加完善了监督机制。其次,由于国资委的工作涉及具体权益的调整,很难完全得到监管对象及其主管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介入,可以提高监管的权威性,有利于指导和推动国资委的工作。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国有资产的特别法律,而国有资产被非法流失和侵占是一个全国性问题,所以,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张世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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