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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制造业:振兴而不是干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06:16 第一财经日报

  6月28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出台。这必将对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国的经济安全,起到无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意见》的一个最引人注目之处,就是针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意见》提出:对在重大技术装备制造领域具有关键作用的装备制造骨干企业,要在保证
国家控制能力和主导权的基础上,支持其进行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重组。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这些规定将有效阻断地方政府随意出售装备制造企业给外资。

  鉴于装备制造业面宽、门类多、品种复杂的特点,其龙头企业比其他工业行业要多得多。因此,中央政府不可能像管理其他工业行业那样,抓住几个大的集团,就能把握住整个行业。而且,经过机构改革后,该行业的绝大多数龙头企业都归地方政府管辖,但由于很多企业的效益不是很好,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政绩考虑,对跨国公司并购龙头企业采取十分积极的态度,甚至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推动。于是我们看到,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纷纷“沦陷”,成为外资全球产业链的一个环节。

  所以,要发展装备制造业,首先须大力加强地方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调控力度。主管部门应有一个发展装备制造业的长期规划,拨出专项资金,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强化扶持政策。据了解,在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早期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都曾采用过行政和立法等支持手段。比如在法国,当国产设备研发出来时,即使价格高于进口产品,或者质量的可靠性以及完善程度还达不到其他国家产品的水平,他们仍旧提倡甚至是强制使用国产设备。韩国颁布过《首套截止法》,规定同类大型成套设备只准进口一套,其他需求必须以自主的消化吸收哪怕是仿制来解决。中国装备制造业也须走自主创新之路,因为实践证明,以市场换技术只会使中国企业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

  其次,要着手建立审核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程序和规则,把个别企业的并购案置于行业发展的战略视角下考虑。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收购活动有三个基本点:必须控股、对方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未来收益必须超过15%。跨国公司的战略就是以资本运作方式,“吃定”中国各行业的龙头企业,进而打造自己的全球产业链和实现对中国市场的垄断。此次《意见》使审核外资并购装备制造企业有了一个依据,今后应该加快金融等其他重要行业的外资进入审核机制的建立。

  一国装备制造工业的发展程度,是国家工业和科技水平的标志。在强调国家必须掌控装备制造业的同时,我们也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保证国家对装备制造业的控制能力和主导权并不必然就意味着国有企业一统天下。

  目前,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基本上是国有企业,它们由于治理机制的问题都面临着改革。鉴于装备制造业的重要性,应由国家来控制,但国家控制不等于国企来控制,完全应该允许民营企业的进入。为此,我们需要克服国企卖给民企就一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观点。未来一段时间,装备工业提升技术水平还需要建立在引进技术基础上的

自主研发来完成,而当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装备企业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由地方政府一手主导引进外资、“强迫靓女先嫁”的局面。而且,由于利益主体明确,还可减少中国企业在合资中遭受的种种损害。

  二是加强国家对装备制造业的调控不等于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调控只是宏观层面的规划、指导、政策制定,企业的微观经营行为政府不能干预。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习惯而且乐意在微观层面直接干涉企业的经营行为,尤其是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企业的合资、招商引资、境外并购,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要么直接操办,要么行政干涉。政府如果是国有资产的出资者代表,可以国有股股东的身份在股东会层面行使权力,而不是直接干涉或介入企业的运营。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政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以产权纽带维系的,更不能介入企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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