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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公平的问题推给企业 对企业是不公平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09: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伊险峰

  “国六条”颁布已经有一段时间,各地实施细则也已经纷纷出台,在有效地给楼市降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某些非市场化的手段远远超过调控范围,实际上已经到了直接对企业行为进行干涉的地步。这是需要我们警惕的一个问题。

  “国六条”遵循的是这样的逻辑:从购房者角度讲,房价上涨,导致普通劳动者买不起房,导致怨声载道,同时这也违背了“人人有房住”的和谐社会目标;从土地供应的角度讲,地根失控,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失地农民缺少社会保障和城市生活技能容易引发矛盾,未来子孙财富被透支,而土地资源为开发商创造利润并使高收入者受益,同样容易引起社会不公,同样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虽然“人人有房住”和“人人买房住”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因为这其中还涉及到结束福利分房之后——从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住房到购买商品房之间的这一过渡期之间,政府未能充分注意到困难群体的居住权保障问题,如果单纯指责消费者错误理解“人人有房住”的概念是不公平的。所以政府此次调控确实及时而且必要,政府希望政策出台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果也是无可非议的。

  但调控有必要不等于可以动用任何手段。中国房地产市场除了资金成本要求比较高,限制了企业自由进入之外,基本上还算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但调控一来,很快就会发现所谓市场的力量在其中所占比重是极低的:上游供地可以轻易断掉,开发环节资金贷款听命于政府色彩浓厚的银行……市场调节能力微乎其微。一个政策出台,一个发育成熟的市场就面目全非了,除了等新的刺激性政策,否则依赖市场力量几乎无能为力。

  虽然这类举措市场经济味道不是很浓,但也可以视为调控的手段,但各地的实施细则调控之手就越伸越长了:要求

开发商修改
户型
设计(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规定),规定销售时间,甚至一直到把终端消费也作为调控的手段——北京出台不许在住宅楼中开办公司。这种规定不是不可以有,但是用来作为调控房地产价格手段实际上相当于:因为政府认为
房价
过高,小公司因而受到惩罚。这是市场经济的逻辑吗?

  政府利用“有形之手”调控市场,希望建设和谐社会,这当然是好事。和谐社会与GDP目标之区别就在于,前者注重公平,后者注重效率。公平与效率之争一直是中国公共管理的难题。现在政府将公平放诸首位,说明执政思路的进步与刷新,也说明政府在做自己更应该做的事。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效率永远是第一位的,政府以营造社会公平为己任,不等于有理由要求企业也将公平放为企业经营的首位目标。而我们现在看到的是,不知不觉中,政府和社会舆论把有关社会“公平”的问题转化成对企业的泛道德化的粗暴评判,舆论将“公平”问题一股脑推给企业,这对企业是不公平的,对市场经济的确立也是十分有害的。

  中国这些年改革的最大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全部退出。企业自主经营以盈利为目的是天经地义的,对企业生产销售指手画脚肯定是不可取的,政府应该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调动市场元素,找到合适办法合理途径,以市场的方式来完成调控目标。哪些是政府该做的,哪些是即便有道理但也不应该做的,这是考验政府管理智慧、能力和水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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