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应界定对谁谎报瞒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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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 05:51 第一财经日报 | |||||||||
羽良 6月26日,首次提交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成了各界关注的焦点。这标志着政府已经着手将突发事件纳入法治化、行政化的框架内,将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法和方式加以常效化、制度化。此举不啻是我国在加强法治建设历程上的一次重大推进。
目前提交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三大看点值得关注。首先,这部法律可以视为是自非典、禽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暴发,以及近年来各地矿难等事故频发后,中央政府和人大立法机构作出的重大立法转变。长期以来,国人所理解的危机管理始终停留在“紧急状态、现抓现管”的传统思维当中。然而,现代危机管理早已纳入法治化、行政化的轨道,因为突发性的公共危机会不可避免地打乱社会正常秩序,将政府日常决策和公民生活“非正常化”。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现抓现管思路在本质上是“人治”而非“法治”,其管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策者个人是否“英明”。这样的危机管理方式显然已经难以胜任国家行政现代化的要求,因此,宏观地看,此次立法本身便是国家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 其次,草案中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公民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中,公民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界定。并强调了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引入了“比例原则”和“政府强制最小化原则”,在此二原则下,政府在危机时采取的措施,应与危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当存在多种措施方案时,应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众所周知,公共危机发生时,国家权力极有可能以非常态的形式介入公共领域甚至公民私生活,将这种非常态的国家权力使用纳入法律框架之内,不仅在立法技术上,同时在行政实践中都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应该看到,目前这份草案还在一些细节上存在着不足。比如对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的问责条款,只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而没有将这种行政责任与相对应的刑事责任挂钩。而对于如何界定“谎报、瞒报”也有待细化,同时,应该将公众、舆论媒体和相关政府机构一同纳入“谎报、瞒报”的对象范围之内。此外,对于“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予以处罚”一条,也应该明确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有权力做出处罚认定的相关部门。这些不足不能不说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的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