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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的程序正义在不断进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01:0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邵颖波

  公众一直对垄断行为有着密集的关注和强烈的反响。现在反垄断法的草案终于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据新华社报道,“经济宪法”步入正式立法程序,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仅有欣喜是比较流于表面的情感,我们更应回头看看反垄断法草案经历的12年历程,我们关注这个立法进程,并且希望进步性能不断地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彰显。

  首先,一部争议较大的法律并不宜较快通过。大家应该还记得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情形,关于人与机动车相撞的规定应当如何确定责任争议是相当大的。前一天,有不少法律评论者按照草案的规定发表了评论,解释法律如何分析、归属各自的责任。结果第二天正式法律出台了,完全变了,除了有证据证明行人属于自杀以外,都由机动车负责。

  其实一部法律,在正式颁行之前,一直都是处于修修补补的状态之中。绝大多数法律都有到最后一刻才一锤定音的经历。

  一部法律确定下来,公布于众,要再做修改,成本和难度当然要远远大于公布之前。有时有的法律刚一施行就显示出了不够科学、不够符合实际,作用不够积极,但也不能立即就修正,还要让它继续施行一段时间,因为毕竟法律还有它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一部法律如果争议性较大、如果其中很多重要问题还未厘清,那么不宜突然被通过。关键在于这个一锤定音怎样来完成。

  中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的本意就是在程序上防止立法的随意性、不公正性和不科学性。立法法确立了很多重要的立法原则,包括立法的公开化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也包括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等基本要求。中国的立法机关以及广大立法参与者多年来一直在实践中努力适用这些原则。

  现在,客观事实显示,由于我们所处的时代以及这个时代显示出来的具体特征,比如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使得这些基本原则的适用难度变大了。正如有关专家所言,立法博弈越来越激烈了。

  但是,我们应该把立法进程中的博弈和意见表达看成是进步的标志。立法过程中,允许相关各方充分地、公开地表达,这本身就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如果我们同意这样的认识,就应该赞同让所有参与立法者(包括人和机构)都站到公众面前来。

  关于反垄断法的几个焦点问题,比如行政垄断这一章节,之前许多专家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应当明确反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草案最终采纳这一建议,用专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体现了一种“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反对态度”。

  可见,如果各方立法参与者确实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新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执法的效率出发,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并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众说明自己的立场和主张,不仅仅可以更多地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也是促进国家立法公正的一项基础。

  如果我们努力营造了这样一种良好的立法的氛围,那么经由立法法所确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适用就会比现在顺利得多,那么,所谓的一锤定音势必就会自然而然地经由法定程序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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