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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反对行政垄断为何最终写进草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 08:57 中国青年报

  “从最终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内容看,原来一度被去掉的有关反行政垄断的内容最终加上了,这是很可喜的。”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教授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位一直致力于反垄断法研究的专家,是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之一。

  对此感到欣喜的,还有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作为反垄断法律专家,他12年来全程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的草拟工作。他们此前均大声呼吁,反垄断法必须对
目前非常严重的行政垄断进行规制,旗帜鲜明地反对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与之对立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应将目标集中在经济垄断,而不包括行政垄断。因为后者本质上是由转轨时期政治经济体制的过渡性造成的,只有通过行政体制改革甚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才能真正解决。

  盛杰民认为,作为一个尚未完成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尽管像地区封锁那样赤裸裸的行政垄断行为不再常见,但仍然在一些地区以不同形式存在。而在旧体制下形成的公用事业或被管制行业中,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其垄断行为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开放较晚、同时也是行政力量保留较多的公用事业领域为例,由于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有的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是受行政部门支持的,有的甚至是行政部门要求的。

  “由于行政管制,造成了各企业间商品服务内容趋同,缺乏竞争。最终利益受到损害的是广大公众。”盛杰民说。事实上,这也是不少学者将“包括自然

垄断行业在内的特定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经营者滥用其法定的优势地位限制市场竞争”纳入行政垄断的原因所在。

  黄勇认为,行政性垄断迫切需要解决。能否对这一中国特色的“顽疾”进行有效规范和约束,是检验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成败的重要指标之一。他曾表示,希望将“反对行政垄断”明确写进反垄断法,哪怕只是宣誓性的条文。

  他回忆说,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们曾在草案中设计过很详细的条款,包括列举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形式、规制手段和法律责任等。

  令专家们欣慰的是,他们的呼吁终于得以在最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有所体现。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今天在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尽管两种互相分歧的意见都有一定道理,但经过认真研究后,最后还是将反对行政垄断写进了法律草案。

  他表示,目前行政性限制竞争在我国还确实存在,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是客观现实,社会各界对此均普遍关注。因此,虽然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看,行政性限制竞争主要不是反垄断法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但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其纳入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又能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

  正是从这个角度,草案专设一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

  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草案还规定了上述六类行政垄断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

  不过,黄勇教授在欣慰之余也提醒,对反垄断法寄予过高的期望并不现实,毕竟“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要解决棘手的行政性垄断,还需要考虑相关领域的改革互动,如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

  对于草案规定设立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能否真正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盛杰民教授仍感担忧。一些专家认为,该委员会应该具有足够的权威性,能协调未来不同的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和矛盾。包括黄勇在内的一些专家则建议,最好的选择是在国务院下设新的独立机构,地位和其他部委平行,没有上下隶属关系,能够独立行使反垄断职权。

  “未来的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可能出现什么矛盾,对这样的问题,法律要给予充分考虑并作出协调方案。否则,将损害法律的实施效果。”黄勇说。他举例,由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短短30多条中就有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并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如意。(中国青年报 记者 王亦君 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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