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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优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 03:41 21世纪经济报道

  文/张文魁

  近来,一些法律“难产”的现象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和议论,破产法是其中的一部。目前破产法草案中的劳动债权概念及其置于担保债权之前的优先清偿制度,是引起分歧并导致“难产”的主要原因。我认为,应该放弃破产法草案中的劳动债权概念及其优先清偿制度,使其早日出台。

  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概念,基本上算是我国的独创。国际上比较接近劳动债权概念的提法,最典型的要算国际劳工组织在1992年的大会上通过的《雇主破产情况下保护工人对权益请求之公约》中的“工人对权益请求”(workers’ claims)概念。这个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当雇主破产时,应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产生的对权益的请求,使得工人能够在非优先债权人之前满足其权益请求。但我们不能过度拔高或故意曲解这个公约的有关规定。首先,这个公约中关于工人权益的概念只是一个请求权,是指工人可以有这样那样的请求,而并不是指法律已经确切地赋予了工人某种权利,这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其次,这个条款并没有将工人对权益的请求置于担保债权之前,而只是在非优先债权人之前进行清偿。再次,这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中的条款,全球有许许多多的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它们都有着各自立场,并不是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全盘接受它们的立场并写进法律之中。实际上,在国际上,还并没有哪个国家将劳动债权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写进法律当中,并明显地将其置于担保债权之前进行优先清偿。在英美法系中,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毫无疑问地在担保债权之后进行清偿;在大陆法系中,的确有些国家更重视职工的权益请求,以法国最为典型,但法国有一项比较特别的制度,规定雇主平时必须交纳职工工资的0.25%用以设立全国性的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偿付基金,因此破产企业职工对所欠工资的偿付请求并不会明显冲击担保债权。

  我国在破产法中创立劳动债权这个概念并置于担保债权之前进行清偿,是有违国际惯例的。破产体系是市场经济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一个具有国际普适性的制度,关于求偿权利和清偿顺序等基本规则在各国都是得到遵循的,我国既然要真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破产体系,当然不应该抛弃这些基本规则,更不应该赋予其意识形态色彩。当然,我们可以在立法中体现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独特性,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但并不一定要在破产法中以这样的概念和这样的清偿顺序来实现,我们更应该做的,恐怕是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社会保障制度。如果连最基本的

劳动合同都得不到保护,连正常的工资发放都得不到保证,而要靠破产财产挤占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来清偿工资等,实际上是本末倒置。

  在破产法中创立劳动债权的概念并置于担保债权之前进行清偿,也有违科学精神、有损法律严谨。如果说一个社会思潮概念、一个政治理念、一个治国口号可以大而化之,并不需要作严谨的定义,那么一个法律概念就是绝对含糊不得的,其内涵和外延都需要非常清楚,因为当事人是要靠这个概念的清晰界定来计算金钱的,法官是要靠这个概念的严谨指称来分清先后的。可是,我国破产法草案中的劳动债权概念,根本就像一个哲学概念或者政治理念,因为其并无精确界定或者说无法进行精确界定。劳动债权到底包括什么样的具体内容,是拖欠的工资、奖金、加班费?是未报销的医疗费?还是政府规定的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取暖补助、独生子女补助?法律条款根本无法回答这些问题。而且,中国正处于转轨时期,企业职工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的一些权益请求可能是法律概念的创立者根本没有料想到的,譬如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的职工身份转换补偿金就是若干年前根本料想不到的,即使到现在政府连补偿金的高低标准都不能清晰地规定,试问这些费用是否包括在劳动债权之中?如果我们不对一个法律概念进行清晰界定或者根本无法进行清晰界定,就贸然写到法律条款之中,这不是一种科学精神,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一个没有清晰界定的法律概念,以后在实际中执行起来其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我们要这样“好看不好吃”的花哨概念有什么用?

  在破产法中创立劳动债权的概念并置于担保债权之前进行清偿,实际上比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还要更加倒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实行的是“人挤债”的做法,即主要将职工安置好以维护社会稳定,而不顾银行债务偿还。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典型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做法,是需要指标的,但它只针对特定对象并有数量限制。而且,即使在1996年以前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中,担保债权仍然是具有优先清偿地位的,1996年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首先要安置职工以维护社会稳定,但其实只对职工承担安置费用,安置费用有较明确的标准,并不是职工请求的十年八年陈芝麻烂谷子要求都能得到偿还,更不是笼而统之地优先清偿所有的劳动债权。何况政策性关闭破产“人挤债”导致的银行损失实际上是由政府买单的,那些债权银行基本上限于四大国有银行,它们的损失是靠多次剥离不良贷款和国家注入巨额资本金来承担的。想把针对国有企业的一些特殊政策,普遍推广到其他类型企业,其实是力不从心的。最新的经济普查表明,全国的企业法人数量达到325万个,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只有19.2万个,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45.6万个,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共40.6万个,私营企业198.2万个,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5.2万个。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只占全部企业6%的比重,有什么必要把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政策普遍推广呢?试问,以后如果将劳动债权置于担保债权之前清偿,还需要申请指标和限制数量吗?不管是国有银行还是非国有银行的相应损失国家还买单吗?如果真要国家买单的话,国家就会陷入一个深深的无底洞之中。

  引入劳动债权概念并对其优先清偿,还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看起来是对职工更有利,其实不然。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企业职工,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完全可以把自己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水平定得非常高并有意拖欠,然后申请破产使自己获得巨额清偿而银行蒙受损失。但银行作为一个博弈方,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和损失,对企业贷款请求会更加苛刻和更加谨慎,甚至会拒绝向企业提供担保抵押贷款,这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当然也不利于职工利益的增进。因此,一个看起来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或政策,实际效果可能恰恰相反。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企业研究所副所长。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与所供职单位的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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