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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调控:需为政策划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 02:5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欧阳觅剑

  房地产市场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靠产业和市场本身的发展,调控政策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我们要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当然也不是任由市场自然发展,因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周期比较长(建一幢住宅就需要两年左右),企业有时不能根据市场信息及时调整投资,政府部门利用政策加以引导,或许能够加快产业调整的进程。但这些政策,一定要以产业发
展本身作为基础和出发点,对趋势的判断和跟从至关重要。以此为原则,要从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操作目标、政策工具等方面对房地产调控政策进行明晰,使其在确定的界限内运行,不致对房地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中断产业发展进程。

  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居住服务,而不是稳定住房价格。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应当为促进居住服务的改善,不能以减少居民改善居住质量的机会为代价。

  总量和结构都可能作为中介目标。住房总量增加,房价会受到抑制,更多居民可以顺利地获得合意的居住服务。住房供应结构包括

户型结构、区域结构、产品结构,小户型、郊区房、
二手房
、租房比例的提高,能够有效地抑制房价,使不同收入群体获得相应的居住服务。一般而言,总量先于结构,住房数量增加之后,其供应结构就会分化;没有相应的数量,则难以形成丰富的结构,满足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在政府部门已经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对住房供应结构特别关注,2005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都重点提到“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今年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更是将它放到了核心地位,可以说已经获得了中介目标的地位。相比之下,总量就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重结构、轻总量,这是我们宏观调控中的普遍倾向。但是,结构往往难以调控,因为对结构进行区分和监管的成本比较高。结构目标一般需要通过总量目标才能实现。

  操作目标有两种:需求和供给。目前的调控政策都以抑制需求为重点,对扩大供给却不够重视。这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倾向,或许是因为习惯了短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环境,我们一直强调“需求侧管理”,要求需求方忍受供给短缺。但现在已经不是短缺经济时期,各产业的需求和供给都能比较快地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只需要抑制那些短期波动性的需求,而对于那些长期性的需求,则应当加以鼓励和引导,同时促进供给的快速增长。北京、深圳等城市对住房的需求是长期性的,在这些地区,抑制需求会打击居民改善居住质量的意愿,扩大供给才是长期的解决之道。而且,从扩大供给和产业发展的角度看,也不应该抑制需求,因为需求减少,预期销量和利润下降,就不会有大量资本进入房地产业,那样供给会在一段时间内减少,市场竞争也会变得缓和,不利于抑制房价上涨和居民获得性价比更高的居住服务。因此,调控政策适当的操作目标应该是鼓励、引导需求和扩大供给。

  目前使用的政策工具有三类。一是制定交易规则,维持市场秩序,例如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二是政府参与市场交易,例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三是直接规定市场主体的行为,例如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要在70%以上,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哪些客户发放贷款,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行为,是为了实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目标,直接以结构作为目标,势必要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干预,规定它们提供哪些产品,不提供哪些产品。这是行政干预,看上去直接有效,但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而且难以实现,企业会找到规避的办法,监管的难度和成本非常高。这种政策工具应该逐步取消。制定交易规则是政策的首选工具,但在目前情况下,房地产业急需大力发展,提高税率使交易费用增加,并不是非常适当。一般而言,只有对那些需要抑制发展的产业和市场,比如污染比较严重的产业,政府才应当提高其交易费用;而对于其他产业,应当尽量减少交易费用。

  对于成熟的产业,政府应该退出市场,不直接参与交易,但对于发展程度还比较低的房地产业,政府参与市场交易可以扩大供给,使产业基础尽快建立起来。建造并规范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目前应当积极使用的政策工具。这对总量和结构两个中介目标的实现都有推动作用,政府参与建房,既能增加住房供应总量,也因为政府以建造价格较低的住房为主,能够直接有效地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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