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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权利就会失去工作 工会应该体现出刚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11:39 舜网-济南时报

  惠铭生

  “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在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经赶超日韩了。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处长陈杰平指出,绝大多数的加班都没有经过工会的同意(6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另外《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来自权威渠道的声音却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

  这真是咄咄怪事!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已颁布实施了10多年,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二者相互冲突、矛盾。那么,不经过工会同意的加班成“绝大多数”说明了什么?

  其实,不经过工会同意的加班成“绝大多数”,是不同的利益群体博弈的结果。

  首先,对于某些企业主而言,他们追逐的目标就是利益最大化,而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的“加班”,无疑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捷径”。

  其次说劳动者。现在劳动市场的形势是:人力资源供大于求,你要权利,就会失去工作;要工作,就别要权利!劳动者在对权利与工作的权衡中,往往只能选择后者。

  再次,对于某些地方政府而言,其把招商引资当成振兴地方经济的“法宝”,而招商引资的“法宝”之一就是靠给投资商提供廉价的劳动力,甚至把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成一种竞争优势,借以“讨好”企业主。所以,政府的监管相当“疲软”,对企业主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往往听之任之。

  最后,再看看企业工会的作用。从法理上讲,工会对一些企业存在超时劳动的现象应该具有约束力,但是,要么一些私营企业根本没有成立工会;要么虽成立工会却“有其名,无其实”,只不过是个摆设、甚至是企业主的“附庸”。

  企业肆意让员工加班,不仅违背道义,是对劳动者身心的摧残,而且也是对法律的践踏与蹂躏。要校正“不经过工会同意的加班成绝大多数”现象,当务之急是政府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工会组织必须体现出应有的刚性,从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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