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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煤勾结远未完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 18:20 经济观察报

  社会观察

  孙立平   

  去年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事件之一就是对官煤勾结的整治。整治从年初开始,到年底,各地纷纷传来官员撤资多少、退股多少的消息。一时间,给人们的印象是,对官煤勾结
的整治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胜利。此后,笔者就一直在关注着这次整治的结果究竟如何。

  不久前,笔者又看到了两个与此有关的消息。

  一是5月18日,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被困井下(截至6月6日,仍没有关于死亡人数的确切消息)。事故发生后,真相被矿方责任人一再瞒报,而地方政府官员也积极参与了事故的瞒报。据安监总局称,种种迹象表明:“5·18”事故不仅存在恶意瞒报,同时事故背后还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进一步的消息是,包括左云县县长和分管煤炭的副县长在内的一批官员开始受到审查和处分。但整个事件的内幕和背景,到现在为止仍然模糊不清。

  二是《经济参考报》的一则报道说,煤矿老板对清理官股感到失望。该文引述一位个体煤老板的话说,“刚听到国家开始清理纠正官员入股煤矿时,心想这次要彻底治一治煤矿的问题了。可看了几次新闻后,我们也不再感兴趣了。”有人概括说,个体煤老板对官煤整治失望的原因主要有三:查官股能查到啥程度,他们“心里没底”;“干股”和“权力股”猖獗,“黑口子”“黑后台”没人敢惹,“清理官股”的效果是合法矿井被整顿、改造得无法正常生产,而“黑口子”却依然肆无忌惮;一些煤矿经营审批、许可证制度在违规煤老板的金钱作用下形同虚设。

  这两则消息使得人们不得不对去年官煤治理的实际效果产生怀疑。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年底就有一则有关山西治理官煤勾结的报道称,山西省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然后是一连串有关撤股资金、人数的详细数据等等。

  我认为,引起人们怀疑的应该不是那些可以作为成果的数字,我们可以相信这些数字都是真实的,有关部门治理官煤勾结的努力也是实实在在的。但令人怀疑的是,这些数字里几乎完全没有涉及作为官煤勾结更严重形式的干股。因为这些干股实际上既没有真正的投资,也没有协议,更不入账目。可以说,这种干股是撤无可撤、退无可退,其隐蔽性似乎已经超出了现有体制的查处能力。过去人们形容一件事情的隐秘性常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但这种官煤勾结中的干股则是天不知地不知,只有你知我知。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这种干股除非偶然自我败露,否则很难被人们从外部发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撤资退股,所谓99%这样精确得几乎接近完满的百分比,都要打上很大的折扣。

  从最近这半年媒体所披露的情况看,我们需要对官煤勾结这一现象形成一些新的认识。

  第一,官煤勾结远比人们想象的要更为严重和复杂。尽管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人们对官煤勾结现象做了许多揭露,但最近披露的一些事实还是让人们有新的发现。据《东方早报》报道,一位从业20多年的山西大同个体煤矿主说了这样一段话,“一个煤矿有十多个部门可以管理,每个都是你的爷!矿长挣到的钱,能有4%放进自己的腰包就算不错了。”这个4%是过去人们无论如何也想像不到的。也许这仅仅是一个特例,其中也许有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大体还是能看出官员们在煤矿经营中的利益之大远远超出人们的想像。而从一些有关报道来看,官煤勾结远非入股分红或索要贿赂那样简单,他们利用权力“亲自”参与到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直接牟利。比如,河北某县的大摇山铁矿,一个副科级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仅在矿资中占了25%的干股,还利用权力逼着矿主让他的亲戚做了分管销售的副矿长,双方还签订协议,这个矿产的矿石只能卖到他亲戚的收购点。可以说,官煤勾结所表明的是一种复杂的生态链。

  第二,应对甚至扭曲整治的对策已经形成。我在《“真假矿主”与治理基础》(见本报06年1月9日44版)一文中曾写道:“更加值得注意的,则是在整治中的利益重新洗牌,一些更有力量的利益群体取代原来的利益群体”。这在当时还主要是一种担心,但现在看来已经基本是一个事实。前面提到的那位大同个体煤矿主就说,“我有一个年产20万吨的矿井,证照齐全。因为受其他地区发生

矿难的牵连,2005年几乎一直在停产整顿,加上正在搞采煤方法改革,平时也就偷偷摸摸出点煤。可在我这个矿后面,5个‘黑口子’干得比我还欢。”这次发生矿难的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个存在种种隐患的需要整顿的煤矿,却证照齐全。而在一些地方,整顿煤矿的结果是合法矿井被整顿、改造得无法正常生产,而有问题的煤矿甚至“黑口子”却可以肆无忌惮;

  第三,整治在某种程度上呈现无奈之态。去年8月22日,国务院向全国发出要求所有参股煤矿的公职人员和国企负责人在9月22日前必须撤资的“紧急通知”。这被人们称之为“9.22大限”。但在大限到期之时,许多地方撤股者寥寥,于是不得不将最后通牒的期限一延再延。比如在煤炭大省河南,到去年9月30日止,只有1人主动“报名”,并从煤矿撤资退股。于是,只好把10月10日作为最后的期限。但到了今年的5月18日,即最后期限的半年之后,新华社却发了一条这样的消息:产煤大省河南继续加大力度查处煤矿生产经营中的权钱交易——今年7月1日前,凡没有从投资入股煤矿中全部撤出股份和资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将一律先就地免职,再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这种情况决非仅仅是发生在河南。

  第四,关键是要使官煤勾结进入可治理状态。近两年,在我们的社会中有一个新现象,即疾言厉色式的治理方式,已经越来越失去效力。

房地产调控如此,官煤勾结的整治也是如此。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有人将这种现象的发生归之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继续沿用行政的调控或治理手段,这当然有一定道理,但同时要看到,即使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些问题的行政调控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即使是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如此。

  问题的关键是,这些疾言厉色的治理和调控手段已经越来越失去效力。在这次对官煤勾结的治理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限”、“最后通牒”、“严查”、斩断利益链、严惩不贷等这样的“狠词儿”不断使用,每一个似乎都相当严厉,但仔细想一下,几乎很少有哪一个具有真正的可行性。最后通牒的期限到了,对干股有办法吗?没有。严查严惩都要建立在“可查”的基础上,既然许多事情已经处于查无可查的状态,严查严惩还能有什么威慑力?斩断利益链似乎很有道理,但如果利益链在哪里、谁在利益链中都无法搞清楚,斩断又从何谈起?

  因此,问题又回到我最近一直强调的一个概念:使事情进入可治理状态。而使官煤进入可治理状态的根本问题,是健全与此有关的一系列基础制度,而第一位的,是解决如何有据可查的问题。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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