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治不了行政垄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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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 06:36 经济参考报 | |||||||||
报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草案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其中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但是草案在总则中还是保留了行政垄断条款。 有评论者撰文指出“反垄断法必须考虑行政垄断”,原因是“行政性垄断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危害是非常明显”。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宪法,难道反腐败也是这个经济宪法的重要任务?这无疑是一种错位。反垄断法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制的是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而行政垄断,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本身就不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内容,是无法也没有根据受制于基于市场经济而产生的法律的。 可以这样说,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不管其垄断势力有多强大,政府都有能力制止。但面对行政垄断,面对滥用权力,面对腐败,传统的反垄断法能有所作为吗?假若将行政垄断不加考虑地写进反垄断法,可以断定,这些条例将被一一架空,成为彻头彻尾的“过剩的法律”。这些年来,有名无实的制度还不够多吗?况且,将行政垄断写入反垄断法,更可能使这部法律失去本应有的焦点。 既然行政垄断是一种腐败现象,那么,应该把它当作一项反腐败的任务来抓。对于行政垄断,公众之所以深恶痛绝,最根本的还是因为其背后的公权影子。公众要求写入行政垄断,这种心情当然也可以理解。但是,反行政垄断,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在于必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 萧坊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