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怎能回避公众期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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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 08:50 燕赵都市报 | |||||||||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在谈及该法可能带来的影响时,起草专家组成员史际春表示,“三五年内不会有太大的实际效果”。同为专家组成员的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北京大学经济法教授盛杰民、管制经济学专家张昕竹等也都一致表示,民众不宜对《反垄断法(草案)》抱过高期待。(6月15日《南方周末》) 曾经无法买到低折扣机票;去邮局邮寄包裹时必须使用邮政经营部门的“标准化”包
反垄断法必须被期待,并且必须符合民众的高期待,并不只是因为民众正在亲历垄断之苦,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一部“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崇高的法律地位,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对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乃至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以及市场经济都有极重要的意义。 虽然在媒体透露反垄断法删除了有关行政垄断的条款之后,有人解读认为,此举符合国际惯例,并无不妥(6月10日《燕赵都市报》“删除反行政垄断章节何以被误读”一文)。但这种解读显然是对国情的罔顾。因为就删除行政垄断相关条款来说,其意绝不在于“与国际接轨”,而恰恰在于利益集团的意志。在报道中,一位专家透露,在国务院向有关行政部门发放草案征求意见稿时,不少部门持消极或不理解的态度。行政机关担心反垄断法的触角伸得太远。这些,显然足以说明问题了。 的确,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与行政垄断交织不清的国度而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反垄断法之剑能否挥向行政垄断,关系着反垄断的实际效果到底如何。从某种程度上说,公众对于法案的高期待,也正在这一点。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反垄断法受阻或屈从于利益集团或某些行政机关的意志,那么“三五年内不会有太大的实际效果”,也就必然成为一个顺理成章的黯然结局。专家警告“不宜高期待”,或就在于此吧。 作为一种价值规范与调整,法须应时而立,适时而作。如果一部法律尚未出台,民众就被告知“不宜高期待”,这样的立法总是让人尴尬,这样的法律一旦实施之后,其效力与威信也势必大打折扣。能否更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垄断法的内容,使之能够符合民众以及市场经济本身的期待,绝不应该被忽视。 杨耕身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