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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经济适用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 18:03 珠江晚报

  一个拥有40%绿化面积的小区,有112个地下停车位,8幢6层高的住宅楼,楼高18米,最大楼间距27米,338套住房里,最小的93平方米,大的是150平方米的复式。在郑州市房管局的档案里,这个小区的登记性质是“经济适用房”,均价每平方米1580元。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这些房屋中有126套被郑州市直某机关“团购”,另有130多套被一家外地企业异地认购,而这些购房者中,又有人将房子加价10万元倒卖给“中低收入家庭”。(见今日《珠江晚报》)

  我想,政府既然把这个小区定性为“经济适用房”,那就代表着政府向人民做出了一项承诺——凡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都可以参加摇号选房。如今可好,

开发商干脆就不设“售楼处”,且私自更改房屋性质,建设112个地下停车位和150平方米的复式住宅,这说明开发商一开始就没打算把这些所谓的经济适用房销售给普通购房者。这一点,我等普通百姓不清楚,难道审批机关、监督部门也不知道吗?政府机关符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难道就审核不出来吗?

  更让我们无法接受的是,许多符合条件的郑州市民尚且买不到经济适用房,异地的企业就能在郑州的一个经济适用房楼盘一举团购130多套!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秘密;我只知道,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应对购买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2005年颁布实施的《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购买家庭的户籍和上市交易年限“必须满3年才能购买”“取得权属5年方可交易”。在这种大背景下,政府机关还能够团购经济适用房,异地企业还能遥控团购郑州的经济适用房,炒房者还能够加价10万炒卖经济适用房,那么,出现这种尴尬现象仅仅是地产商违规销售的责任吗?经济适用房的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难道就可以逃脱失察、渎职之责吗?

  刘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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