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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争论:经济效率与社会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23:4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刘晗

  6月8日,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共和党人取消遗产税的议案。事实上,布什总统上台后就提出了逐步取消遗产税。2001年7月7日,国会经过激烈争论后通过了修正后的税法,有关遗产税部分规定从法案生效日起逐步递减,到2011年全部取消,而2011年之后,此事需再议。

  遗产税问题关系到共和党和民主党的争夺,是美国政治一个虽不起眼,但意义重大的事件。在目前争论中,以共和党为主力的取消派认为,遗产税有损于家庭所有的企业和农场,甚至下一代因交税后产业缩水而无法继续经营,并且阻碍了积蓄和投资,影响了经济效率,对这些人不公平。因此,取消派将遗产税称为“死亡税”(Death Tax),是“对成功者的惩罚”。

  而以民主党为主力的满怀平等热情的反取消派认为,取消遗产税则无异于给富家一笔飞来横财。同时将扩大联邦的预算赤字,特别是出生在婴儿潮的一批人老去的时候,取消遗产税将给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基金带来巨大压力。反取消派立足于美国的民主传统,认为遗产税本身是一项经济民主的制度,是国家通过对于富人遗产的征收,在代际接替之间实现平等,并用这些税款来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补助,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因此,老比尔·盖茨、索罗斯、大卫·洛克菲勒、斯蒂夫·洛克菲勒等120名美国富豪也联名反对取消遗产税,他们表示不希望自己的儿子不劳而获,并且认为取消遗产税将会打消富人从事慈善捐赠的动力,损害公益事业。

  细细想来,取消派和反取消派之间的争论的要害在于,遗产税是对某些人的不公平,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平。从罗斯福新政以来,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以促进社会公平的传统在美国一直很强,这也正是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在近二三十年来引起巨大关注的原因所在。在新政以前,美国经历过罗尔斯所谓“自然的自由”的状况,即个人创业的财富是自由经济的天经地义,市场优胜劣汰没什么社会道德可言,富人并不欠穷人什么(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而罗尔斯恰恰立足于新政自由主义,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上确立了从“自然的自由”到“民主的平等”的过渡的必要性,即要通过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来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有论者发现,布什废除遗产税的举动与里根的“劫贫济富”政策颇有类似之处。而里根政府的保守主义对新政自由主义就是一种反对,在经济领域回归自由放任主义。布什的新保守主义在经济领域的政策延续了这一保守主义传统,这也造成了美国现在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由此看来,彻底取消遗产税的提议无法得到通过,在某种意义上显示了美国的社会公平传统的一个面向。

  中国关于征收不动产税和遗产税,各方也存在很大的争论。我们应该在更为宽广的历史视野中,特别关注从“社会达尔文主义”到“新政自由主义”的过渡阶段,而不能仅仅着眼于时下的激烈辩论。换言之,必须把遗产税放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的意义上去看待。在这个意义上,才能更好地认识不动产税和遗产税对于现在中国社会公平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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