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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几个误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19:06 北京日报

  陈文通

  1、

  认为落后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一些人认为,实践证明,落后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可以从马克思那里找到理论根据。这至少是一种误解,误解来自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论述的曲解和对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社会主义的混淆。19世纪中叶俄国的民粹派社会主义者,力图在农民公社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摆脱资本主义的苦难。对此,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存在两个前提条件——俄国的农业公社不发生解体,保持土地公有制和集体耕作方式;西欧率先建立共产主义制度,为其提供制度示范和技术支持,那么,俄国公社“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继续向前发展。

  在这里,“卡夫丁峡谷”是古

罗马时代的一个典故,是经受屈辱和苦难的意思。所谓“不通过”,就是力图走一条免受资本主义屈辱和苦难的发展道路,但绝不是跨越必要的发展阶段,从原始类型的俄国公社一下子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然而,由于两个前提条件都没有成为现实,马克思的设想也就完全落空了。然而,国内有些学者却将马克思和恩格斯未能变为现实的论述加以曲解,用于一般落后国家,认为落后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既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实践。

  2、

  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同起来

  一些人在混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社会主义的同时,也混淆了两种不同意义的初级阶段。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切地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而言之,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社会主义”,从理论上讲,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初级阶段)。这个阶段,是一个生产力高度发展、全社会共同占有、实行按劳分配、没有商品交换、没有阶级剥削、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则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采取市场经济形式、贫富差距较大的社会。

  从我国实践上讲,《宪法》修正案已经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同起来都是不正确的。

  3、

  把公有制形式和社会主义制度划等号

  许多人把公有制形式本身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同起来。他们认为,公有制经济数量多了,比重大了,社会主义的成分和因素就多了;反之,社会主义的成分和因素就少了。过去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公有制,就是建立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之上的;现在反对按照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样是建立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这种认识至少是片面的。社会主义当然不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而只能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问题是,并非所有的公有制形式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其实,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都是一种高度的理论抽象。在私有制中,既包括奴隶主所有制、封建主所有制、小私有制,也包括资本主义所有制。同样,在公有制中,既包括原始共同体的公有制、俄国公社式的公有制、我国实践中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包括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所有制。而在它们之间,都有一定质的区别。因此,公有制形式本身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主要取决于三点:是否具有高于资本主义的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是否覆盖到全社会;是否实行联合劳动。例如,上世纪50年代“三条驴腿”办公社的公有制属于劳动组合,虽然符合当时贫下中农的要求,但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同样,如果在公有资产的基础上实行雇佣劳动,至少对这些雇佣劳动者来说不是公有制。

  4、

  把所有制的性质和对于生产力发展的优越性等同起来

  在不少人那里,一方面,认为公有制一定优越于私有制,没有剥削的个体经济一定优越于存在剥削的私营经济;另一方面,认为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些认识都是不正确的。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同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其优越性都是历史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否具有相对的优越性,完全在于是否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在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都同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也都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是,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形式,仍然可以成为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但它的基本方面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有些人显然对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发生了误解。毫无疑问,一种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是否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首先必须能够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凡是束缚、阻碍、破坏生产力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即使具有公有制和联合劳动的表面形式,也不会有多少社会主义性质。但这只是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前提,而表明社会主义性质本身的,则是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离开这个落脚点,即使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不可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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