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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本解决出口秩序混乱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11:07 中国经济时报

  -沈四宝 武长海

  对于低价竞销问题,中国国内已经讨论几十年了,但到现在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演愈烈了。从法律层面讲,在中国《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低价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在实施当中,并未发生过一起案件,相关部门也没有主动处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既然有大量的低价销售或出口的情况发
生,却没有案件出现,说明什么问题?这只能说明低价出口是普遍现象。如果说这种低价出口违法,那就是说大多数企业在违法,显然这个结论是不成立的,因为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赢利,谁也不愿意做赔钱的买卖。看来这种低价,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所以,在大多数企业都选择这一路径的情况下,法律手段自然会失灵。

  对于何为低价?我们应当设定一个标准,在我们谈论的几十年中,对于低价并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在《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指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在原《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指的是成本加适当利润。成本是指生产成本还是指生产经营成本?何为适当利润?都不确定,无法实际操作。将要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对低价有了明确规定,指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但我们谈论和关注的,显然不是上述所指的低价。这个低价不是账面上记录的,而是指某种产品在完全市场竞争环境下,生产该产品所应当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实际生产经营成本低于应当发生的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如果通过查账面的方式,去查低于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的行为,是不可行的,因为一个企业不会做赔本买卖,即使利润非常低薄。

  将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能否产生法律效果呢?该规定调查出口企业一年以上的出口行为,在这一段时间内,该企业的出口平均价格如果低于平均生产经营成本,便为低价出口行为。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很少发生,即使发生,也不是该规定所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对于低价出口的规范,用法律手段是很难奏效的。首先,法律规定的“低价”只是我们现实中需要规制的“低价”中极为微小的一部分;其次,产生低价的原因是复杂的,低价在中国具有普遍性。

  低价竞销的表现、危害和原因

  低价竞销的根源在哪里?有什么危害?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这是需要重新定位和探讨的。

  首先,出口秩序混乱的表现主要是低价竞销出口,从出口产品来看,既有劳动密集型产品,也有高新技术产品,以前多为低端产品;从出口企业来看,既有大型国有企业,也有中小民营企业,而以前主要为“多、低、散、乱”的生产型企业;从出口目的市场国家来看,既有发达国家市场,也有大量发展中国家市场,而以前多出口到比较落后和市场混乱的国家;从低价竞销的表现形式看,既有正当竞争的低价出口,也有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出口。低价竞销,给我们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使我国遭受了大量反倾销。从涉案产品来看,主要集中在轻工、纺织、机电等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从涉案国家来看,在我国与发达国家贸易摩擦不断增多的同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也呈扩大趋势。目前,印度、土耳其、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数量占案件总数的60%。

  其次,我国出口产品数量虽然巨大,但由于出口企业之间的竞相压价,利润日益低薄,已经到了出口成本的边缘,如我国出口1亿件衬衫才换1架美国波音747飞机,出口数量和金额虽然大大增加,但总体利润却没有增长,甚至减少。低下的经济效益,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多方面的副作用:一是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一些出口企业低价出口,只是为了赚取出口退税;二是造成了巨大的外汇和贸易逆差压力,从国际贸易的发展看,国别之间的贸易不平衡是造成贸易摩擦的最深刻原因,这种不平衡为国外对我国汇率改革施加压力提供了口实;三是我国大量的低价出口,给国外造成了“倾销”的印象,为“中国经济威胁论”提供了注脚,而且容易从经济摩擦上升到政治摩擦;四是出口企业为了出口产品的出手,警惕性降低,容易遭受国外的欺诈;最后,导致我国企业受跨国公司控制,容易使我国沦落成为替发达国家打工的“世界加工厂”。

  再次,低价竞销带来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的是出口导向型的外贸发展战略,进出口贸易实现了人均近20%的超高增长率。然而,在外贸高速增长的背后,却隐藏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由于资源浪费导致的资源匮乏问题。初级资源出口、自然资源过度消耗、非法出口等已严重危及中国的生态安全,据统计,2004年,我国出口产品中,有300多亿美元是初级产品出口;在我国45个主要矿产的现有储量中,到2020年能够满足需求的只有6种。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标准是贸易的发展应建立在对环境的保护和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上,贸易的发展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来看,我国的对外贸易存在着严重的环境问题,一是给我国的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二是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环境保护组织的强烈挑战。

  最后,低价竞销造成了我国社会福利的降低,影响了社会的整体进步。低价竞销,造成了一些社会成员多年来社会福利停步不前,据调查,我国南方一些省市的企业,给予工人的工资水平比十几年前没有任何提高。一方面影响我国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国外发达国家设立了许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我国的出口企业因此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问题。

  我国企业出口低价竞销可以说是多种因素作用下催生的“怪胎”,既有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的问题,也有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总之,出现这种现象,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统一的外贸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多年来的对外贸易增长是依靠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以量和低价占领出口市场,片面追求外贸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我国的低价竞销出口的优势是建立在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和牺牲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基础上的。我国的自然资源人均占有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我国在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却缺乏有效的管理,资源浪费严重。我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是建立在牺牲社会和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的,劳动法制有待健全,尤其在执法层面;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工的全方位权利得不到保障;人口自然流动的制约因素还很多,劳动力市场还很不充分。上述因素,使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不能得到体现。

  第二,具体出口促进政策方面存在着问题。一直以来,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国家片面追求GDP;在对外贸易方面,我国一直把出口创汇和出口额作为惟一追求目标,作为考核政绩的标准。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长期以来,采取无区别的外汇双轨制和留成、出口补贴、出口退税、对出口的信贷支持和优惠、超亏挂账的停息等政策。

  第三,出口行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着严重问题。从出口行业来说,我国许多行业缺乏有效的准入标准,一旦某些行业有利可图,就一哄而上,最终造成整个行业产能严重过剩。从出口企业本身来看,我国出口企业规模偏低,不论生产企业还是贸易公司,没有长远发展眼光,惟眼前利益是图,有时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此外,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营销策略、法律意识、道德水准、社会责任意识、知识产权战略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企业存在差距。

  第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方面还存在着问题。通过自主创新,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之道。我国企业投入到研发领域的资金比例还很小,通过模仿别人的产品来生存,不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开发,甘当跨国企业的“打工仔”。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只是通过仿冒来低价竞销,以求勉强生存。

  第五,法律法规不健全及执法不严。从出口产品的生产力要素到产品的生产,再到产品的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国都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规范低价销售的行为,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法方面,一些地方为了一方利益,往往执法不严。

  如何从根本上规范出口行为?

  我国出口低价竞销问题,既有企业自身问题,也有国家体制和政策问题,还有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整体环境问题,这些问题是交织在一起的,不可能通过解决一个问题就一蹴而就。通过改善方方面面的环境,最终还得靠市场本身去解决。在创造良好环境方面,我们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在出口战略上,应当做如下调整:一是建立统一的外贸可持续发展战略,从依靠数量和规模向依靠质量和效益转变。二是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政策,如促进应当有重点,应当向同行业的高新产品倾斜;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出口退税和出口补贴做调整。三是加大力度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培育和发展一批高新产品出口企业,开发高新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

  对于滥用自然资源和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况,应当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的企业不能继续沿用不计环境成本的生产模式,应该根据新的环保标准实施生产。对原有的原则性规定要加以细化,没有规定的要加以补充,不适应环境贸易规则的坚决废止,构建出既满足WTO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的环境法律体系。二是推行环境标准制度,如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完善国内各种认证体系和认证标准,并且尽可能地使这些体系和标准与国际接轨,以此来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利益。三是大力开发环境标志产品。采用环境标志的产品大多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国应尽快完善并实施“国内绿色标志”,并争取国际社会的承认;同时,将环境标志产品的范围从节能、低耗、无污染及回收利用等逐步扩大到环境保护产品和无公害产品。四是加大排污生态税的征收力度。实行“排污就收费,超标则罚款”的制度,即根据各种污染物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一定的技术经济下治理污染的成本,确定各种污染物的收费单价。对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采取提高一定幅度的收费单价办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滥用人力资源的情况,应当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调整劳动政策,参照国际劳工标准,完善和加强中国劳动标准立法。我国的劳工标准在最低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方面均有规定。但在如下方面还得继续完善,如我国现行的劳工标准与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相比,在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平等就业、强迫劳动和童工方面有差距;除了核心劳工标准外,我国其他标准也有待加强,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尤为明显;我国劳动法原则性太强,具体性差,在实践当中难以得到充分贯彻,以致各式各样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透明度极差。应加快中央立法步伐,使劳动立法趋于规范,并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增强法律的透明度。二是配套法律制定不健全。在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监督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反歧视和反不正当劳动行为等应当按照劳工标准,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三是加强劳工标准的执法力度。有了完备的劳工标准立法,却不执行,那它就只是纸面上的法律。立法只是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第一步,最为关键的是执法。从这一点上讲,我国劳工标准问题最大的是执行问题,这在就业歧视、禁用童工、最低工资、劳动保护等方面尤为明显,建立一套完备的劳动执法制度势在必行。

  严格贯彻执行“十一五”规划。低价竞销出口问题,是一个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状况的综合反映,“十一五”规划中多处规定了根本解决低价竞销出口问题的方法,各部门只要坚决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就能根本解决低价竞销出口问题。如在“加快科学技术创新和跨越”中规定了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具体办法。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中规定了健全全国统一开放市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在“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中规定了优化出口结构,优化出口结构包括以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为重点,引导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支持自主性高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严格执行劳动、安全、环保标准,规范出口成本构成,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重提高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增强国内配套能力,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引导企业构建境外营销网络,增强自主营销能力。积极开拓非传统出口市场,推进市场多元化。加强对出口商品价格、质量、数量的动态监测,构建质量效益导向的外贸促进和调控体系。统观上述规定,各个部门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应当做的工作,如我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的是为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提供服务工作,出口商品价格、质量、数量的动态监测;建立出口企业的信用机制等,对于其他环节,应当由其他部门去解决,不能越俎代庖。

  通过完善和合理实施我国的竞争法来规制低价竞销出口,具体操作可以借鉴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倾销时,运用“生产要素法”,或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时对部分企业实施的“分别待遇”方法。确定出口国“正常价值”时,采用生产企业投入生产要素的量乘以替代国的价格。我们也可以采用出口生产企业投入生产要素的量乘以该要素国内的公平价格来确定《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低价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成本”,这样我们就可以有效规制那些真正实施不正当低价出口的企业。另外,我国应当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规定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无据。在出台《反垄断法》时,也应当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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