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锋:炒房有功还是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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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1日 14:02 21世纪经济报道 | |||||||||
炒房有功?有罪? 6月“国十五条”颁布以来,房地产业内外热吵不断。6月6日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薛兆丰发表《炒房有功》一文,把争论已久的“炒房是否合理合法”问题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买卖有理、炒房无罪,禁止炒房就是违宪。 ——2005年10月在天津滨海新区召开的“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2005年度年会”圆桌对话会上,北京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挺身为炒房者辩护。 泡沫终究是要破灭的,指望靠炒房者来刺激本地经济增长,其危害无异于饮鸩止渴。如果现在继续吹大房地产泡沫,那么将来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政府不能再对“房地产炒作”的行为听之任之。 ——2005年12月14日,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发表《禁止炒房违宪的谬论令人发指》一文,反驳任志强的“炒房无罪”论。 要允许老百姓持有房产,这是藏富于民,是很好的事情,托改革开放之福,老百姓手头有了点积蓄,存银行担心贬值,办企业没本事,借出去怕骗子,做生意易亏本,做股票更危险,想来想去还是买房子。 ——2005年首届昆山房地产论坛上,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房地产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印堃华为炒房辩护。 房地产是大众消费品,绝不可能成为大众投资品。大众投资房地产不仅不会得到所谓的高回报,而且风险极大。 ——5月22日,中国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小广发文驳斥房地产业的“十大谎言”,指出房地产不适合成为大众投资品。 对由于市场操纵、投机炒作等手段所引起的房地产价格虚高问题,可采用类似处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刑罚手段,对进行房地产市场操纵、投机炒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6月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在痛陈炒房危害时,建议用刑罚手段对炒房者进行惩罚。 即使是纯粹的炒家,也对市场有双重而且正面的贡献。而实际上,“自用”和“投资”往往是互相过渡、不可分割的。不要告诉我,经济学家有本事分辨这究竟是“自用”、“投资”、还是“投机”。 ——6月6日,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薛兆丰发表《炒房有功》一文,认为炒房也有正面作用。 房地产应该市场化没错,但把目前的国内房地产业当作自由竞争的市场就错了,如果由此得出炒作有功的结论,就更错了。 ——6月7日,每日经济新闻评论员叶檀反驳薛兆丰《炒房有功》的观点。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