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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垄断不应缺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 01:14 21世纪经济报道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其文本并未公开,不过,据一位起草组成员确认,草案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其中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

  现代经济学本身就始于反垄断,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通篇都在反对形形色色的垄断。不过,现代经济理论对于垄断的看法众说纷纭。一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唯一真正的垄
断就是由政府授予,并以法律予以保护的垄断。在他们看来,只要政府并没有禁止其他厂商进入,则行业集中度的提高,甚至形成独家经营的局面,很可能反而是市场最有效率的结构,因为,该厂商正是在竞争过程中以较高的效率逼迫对手退出的;同样,只要政府并没有强制禁止进入,则该厂商始终面临潜在对手的竞争压力,因而,市场就仍然是有效率的。

  另一部分经济学家的看法则相对复杂一些,他们对垄断作比较宽松的解释。他们反对企业订立垄断协议、反对企业使用倾销性价格谋求垄断地位等等。不过,这些经济学家当然承认,最应限制的就是政府授予的垄断。此种垄断最大的负面效应,不是因为其享有特权,而是因为,政府为了维护它或它们的垄断地位,而禁止竞争。也就是说,一个或一组厂商被授予特权性经营权,除他们之外的任何厂商不得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保护的是一家企业还是多家企业,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禁止进入”本身。这使所有现有企业获得了免于外部竞争的特权。尽管其内部也存在竞争,甚至可能像国内电信企业那样,进行官方所说的“恶性竞争”,但该行业的性质仍然是垄断性的,而非竞争性。

  有观点认为,因为电信、石油等行业存在多家企业而称其为竞争性,恐怕在于其尚未正确理解垄断的含义。而这些行业正是处于政府授予的垄断。最新经济学理论研究表明,这种行政垄断性企业未必个个利润十分丰厚。原因在于,此类企业之间也可能竞争,从而压低其价格;同时,他们为了要让相关部门维持其垄断特权而需付出巨大成本。但是,可以确认的一点是:这种垄断会损害资源的有效配置,让整个经济体系付出巨大代价。因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办法总是存在于某个难以确知的人或企业那里,对这些未知的人或企业封闭市场,意味着这个行业丧失提高效率的基本动力。

  而且,有时行政性垄断不光损害效率,同样损害公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在前不久召开的第三届薪酬管理高层论坛上指出,从2000年到2004年,收入最高的行业与收入最低的行业的平均工资差距扩大了1.6倍。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而所有这些行业都是以法律维持其垄断地位的。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这些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的实际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幅度更加惊人。

  可以看出,近年来社会整体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行业收入差距拉大,部分国有垄断企业员工实际收入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这一现象已经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所以舆论要求破除这些行业的行政垄断,引入竞争,从而压缩这些垄断企业的垄断福利,增进社会公平,也属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假如基于目前的政经现实,认为遽然废除电信、金融、石油、铁路等行业的行政性垄断并不现实,那么可考虑,不要急于制定反垄断法,继续通过其他法规约束其他垄断。因为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不应缺位。

  当然,为中国市场体制健全发育计,实应废除行政性垄断,因为这关乎民众对于整个经济体制与政府经济政策的信任。其实,废除行政垄断的关键,并不在于如何处置现有的垄断企业,而是放开市场,容许其潜在对手自由进入。因此,废除行政垄断未必如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困难。

  按照立法程序,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还将进行修改,国务院还将进行审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会进行审议。可以预见,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秉持建设法治下之健全市场的责任心,并依托强大的民意,将会作出明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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