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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面临五大考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05:30 第一财经日报

  乔新生

  反垄断法起草工作几经反复,终于破茧而出。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决定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中国反垄断法已经结束起草阶段,即将进入最高权力机关审议阶段。

  从起草部门之争,到立法内容之争,其间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吸取。在未来的立法程序中,反垄断法还将面临五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必须解决政府权力的边界问题。虽然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程序,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参与市场竞争,限制竞争,垄断经营的案件并不鲜见。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政府权力边界问题,那么,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有可能会触及到政府许多部门的利益,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障碍。不仅如此,如果设立的执法机构权力边界不清晰,那么,很可能会使市场主体左右为难,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可能会被扭曲。

  其次,必须建立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合法博弈的平台,将反垄断的过程变成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过程。社会多元化体制已经形成,不同利益主体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利益法律化。外国的驻华商务机构及其联合组织正在利用各种渠道,将其商业利益法律化;中国的一些企业也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争取最为有利的商业机会。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必须为各方利益主体讨价还价建立更加可靠的谈判平台,防止法律规定过于僵硬而阻碍经济发展。

  第三,必须充分考虑反垄断执法成本的问题,建立必要的和解程序,确保整个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反垄断耗费时间较长,在著名的反垄断诉讼中,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力,应付垄断集团不断提起的诉讼。在反垄断的同时,立法机关有必要通过必要的和解协议规定,确保执法机关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利用最少的成本,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垄断问题。

  第四,充分考虑到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问题,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通过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垄断问题。西方国家普遍在执法机关建立准司法的审议机关,以确保市场主体的利益不受侵害。在我国行政权力过大,如果建立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准司法审判机构,有可能会导致问题长期悬而未决。最高权力机关可以考虑充分利用现有的仲裁机构,鼓励市场主体将垄断案件提交仲裁机构加以审理。

  第五,必须为消费者组织或者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保留适当的窗口,防止垄断企业恶意串通,通过协议的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当前一些垄断企业通过提高价格、减少服务、提高投诉成本等方式,不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能够借鉴西方国家早期的反垄断规范,制定惩罚性赔偿规定,那么可以鼓励消费者提起诉讼,以减少执法机关的执法成本,弥补行政资源不足,最大限度地反对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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