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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突破新农村建设资金瓶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15:27 《中国投资》

  目前,我国一方面存在严重的流动性过剩和产能过剩,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

  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这些问题从各自孤立的角度来看,都难以在短期内破解。但是,倘若把这些矛盾联系在一起通盘考虑,“甲之矛可以攻乙之盾”,如果再能及时进行制度创新,就存在“一子落定,全盘皆活”的可能。

  显然,搞新农村建设,必须以政府投资为主,但是只靠政府的钱是不够的。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是分期拨付的,尽管数额不会巨大,但是可持续的,那么如何解决大量资金一次性募集投入和财政资金短期内短缺的矛盾?

  第一种方案是成立县级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整合现有的县级农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成立“新农村建设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工作,并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方式,在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公司资本金由县财政拨款注入,采取企业化方式运作。以县级财政收入或者划出部分国有资产或土地作担保,由投资开发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主要是中长期贷款)。投资开发公司依靠县本级财政增量和上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分批次偿还贷款,并负责县级新农村建设实施规划的具体执行工作。属于应由政府投入的份额,由投资开发公司无偿投入;属于应由农民支付的份额,可以以工代投,就地吸收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

  这一模式的优点是能够解决大量资金的一次性募集投入和财政资金短期内短缺的矛盾,不但充分调动了广大金融机构的“沉淀”资金,而且可以有效缓解产能过剩。缺点是以财政资金作为贷款担保融资与现行制度相抵触。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规定:除国家规定的需地方政府、财政担保的向外借款外,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地方财政不能向国内任何提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因此实施这一方案需要对相应的制度安排进行调整。

  第二种方案是发行新农村建设债券。首先是立法,建立新农村建设地方公债法,确定统一的举债模式、举债主体和债务统计口径。成立省级新农村建设公债委员会,由其对各省的新农村建设公债运营进行监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新农村建设举债应与地方财源和财政收入维持恰当比例,应充分考虑财政收支、债务还本付息、社会应债能力等诸多因素。县级政府举债额度必须上报审批,同时,地方人大要对政府举债予以审查和监督。债务结构以中长期债务为主。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主要承购对象,同时企业和居民也可以购买。县级政府将举债所得资金按照新农村建设实施规划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批次拨付给县级新农村建设委员会,由委员会通过投资开发公司具体实施新农村建设。偿债资金来源主要是县级财政增量和上级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

  这一模式的优点同样是能够解决大量资金的一次性募集投入和财政资金短期内短缺的矛盾,利用金融机构的沉淀资金和社会闲散资金进行新农村建设,并且举债数量公开,透明,容易控制。缺点是地方政府自行举债也与现行制度相抵触,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借债,预算不允许有赤字,各级地方政府实行的是“以收定支”的平衡预算。

  通过对现行财政制度安排进行改革,建立新农村建设地方公债制度,或者允许地方财政为新农村建设融资作担保,在弥补新农村建设资金缺口的同时,解决了流动性过剩和产能过剩问题,可谓“一子落定,全盘皆活”。

  

国家发改委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博士

  李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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