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赔偿是为防范更多事故 令人叹服的深谋远虑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07:55 南方都市报 | |||||||||
媒体思想之刘洪波专栏 贵州省5·2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了犹未了。了,是因为处理程序已经完成,死者已经入土,赔偿已经发放,矿井已经关闭,责任人员正在受到追究;未了,是因为事故并未能够“善后”,死者家属仍在诉冤。《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说,事故中的死者家属获得的赔偿是5000元钱和500斤粮食。
这与其说是赔偿,不如说是捉弄。生命本来不可以标价,即使按照现在通行的做法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每名死难矿工赔偿20万元,也无法换回死难矿工的生命,哪怕生对他们不过意味着苦难的延续,但并不能改变人们“乐生避死”的本能。对死亡矿工给予再多的赔偿,也不能真正通过价格方式衡量出生的价值,而只是聊以安慰家人,只是让有关责任方面(矿主以及政府)能够有所警戒。5000元钱,500斤粮食,是否能够让死者家人得到安慰,是否足以让有关责任方面能够有所警戒呢? 如果纯粹以经济眼光来看待,人的生命或者是可以定价的。一个人一生能够赚多少钱,这可能会成为生命定价的标准,如此认识赔偿问题,根本上忽视了人作为生命个体超越赚钱机器的价值。这种眼光与黑社会“做活”的定价原则并无区别。黑社会做活,剁手多少钱、剁脚多少钱、取一条命多少钱,都有价格,这种价格的存在,以把人不当成血肉之躯为前提。很遗憾,这种把人不当人看的眼光却可能变成一种“官员思维”。无论什么事情,好像都可以转化为“无非是赔钱”,人的生命也因此被蔑视为可以被“一般等价物”衡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20万还是5000元,只要你真的认为那是“生命损失赔偿”,都一样地陷入了“生命可以定价”的逻辑,而5000元不过是把生命看做是一件更加廉价的物品而已。 从毕节地区行署专员的说法来看,5000元赔偿应如此理解:按国家赔偿标准办理的前提之一,是煤矿合法,证照齐全;而威宁这起事故是非法采煤窝点,所以政府不承担赔偿;又考虑到受难家属的实际困难,政府会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矿主的刑事连带民事责任给以补偿;不过,矿主的可查账户存款为零,政府拿出5000元钱和500斤粮食来,还算是做了一桩恩德齐天的事。性质既是如此,死者家人应该下跪“感谢政府”才好。 我看了这种解释,觉得很是开窍。有人开办了黑矿,没有管好的责任在谁,如果非法事情搞出了人命,政府就不负责赔偿,政府就太好当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扩大非法面,缩小合法面,非法的事情多起来,政府的赔偿责任就可以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当然,如果再做些官商勾结的勾当,就更可以算纯利润。 又一位毕节行署的领导道出的隐情,更令人有谋略深远之感。这位领导说,毕节经济落后,威宁更是贫困县,如果按国家规定赔偿20万元,不但财政运转不过来,还可能引发更多的意想不到的事故。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位负责人就此质问:你的意思是不是担心矿工为了这20万赔偿主动送死?不知毕节这位领导是怎么回答的,若果真如此,那么我们真要叹服其深谋远虑了。 主动求死的防范算是解决了,但如此赔偿又能不能减少被动死去的现象呢,矿主可以放心了,只要“可查账户上存款为零”,不妨放开干。还是回到“乐生避死”的本能上来吧,国外的赔偿,动不动几百万美元,没听说谁因为“一辈子赚不上这么多”就搞出事故来送命。电影上倒有,二十多年前日本电影《人证》中,一个美国黑人为了让儿子到日本探望母亲,主动撞车换取保险费。据说那揭露了资本主义的罪恶,我想也是,一个社会搞到有人宁可找死去换取赔偿金,真是很不光明。在我们的生活现实中,我不敢说这样的事情绝对不会真的发生,但假如发生了,那不是执政者更大的失职吗?可惜,毕节的这位领导从人们“主动寻死”的可能性中思考的,是以低价赔偿的方式来加以防范,而非自己的执政责任,按古话讲,“良可怪也”。 (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