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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破产法本来面目方能实现双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05:31 第一财经日报

  马红漫

  一部关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法律,经历长达10多年的酝酿,可能将继续搁浅。有消息表明,原定于6月13日对《破产法》的审议,由于存在重大分歧,临时作出了推迟审议的决定。

  根据报道,对于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次序问题的争议制约了《破产法》的出台,争议的焦点在于银行担保债权和企业拖欠职工劳动工资的劳动债权谁为先的问题。由于在目前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较为普遍,一旦企业破产,职工的基本生活成为难题,所以,基于“以人为本”的诉求,一些学者建议把劳动债务优先于银行债务进行保障和偿还。

  如果单纯从“道义”角度来探讨《破产法》的问题,似乎保护劳动债权理应成为该法律的宗旨,但如果把一部《破产法》神话为维护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闸门,最终结果有可能事与愿违。

  首先,劳动债权的优先保障混淆了《破产法》与《劳动法》的法律界限,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不符。《破产法》规范的是市场经济的“出口”,用于规范什么样的企业理应被市场经济所淘汰,以及如何淘汰等问题。而《劳动法》则是规范劳资双方权利和责任的法律。在现实中,行将破产的企业往往已陷入经营困境,极有可能拖欠职工工资,但从法律规范范畴讲,一旦出现拖欠工资,职工即可依据《劳动法》提起举报、仲裁或者起诉。这样的诉讼虽然可能与企业即将破产有关,但从法律诉讼和规范的内容来看,与《破产法》并没有关联。

  其次,一旦劳动债权优于银行担保债权,将会给既有法律体系和现实操作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在法律的操作中会与既有的《担保法》冲突,相关担保人的权利将受到伤害;从长远来看,作为主要担保债权人的银行,一旦其担保权利无法获得有效保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追求,“惜贷”将成为银行的选择,这对于那些尚有回转希望的企业而言,将会由于资金链条的迅速收紧,而加速破产,反而不利于对职工利益的保障。

  第三,从管理范畴来看,如果把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市场经济体制规范的是从符合准入制度到尚未达到破产清算的中间阶段,此前的鼓励扶持和其后的保障完善是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因此,失业下岗职工的应得利益和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理应归社会保障制度保护,不应由提供债务的市场经济主体承担。

  从根本上说,保护职工权益最有效的措施,在于扩大劳动者就业机会,也就是通过类似《破产法》等激励约束制度,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企业壮大。简单地寄希望于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权,最终却会对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反而不利于职工整体利益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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