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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规则:遵守也意味着一种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00:1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邵颖波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万艾可(俗名“伟哥”)专利纠纷案的裁定结果,辉瑞公司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至此,距离2005年3月31日,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已近一年零三个月。

  事实上,自从中国加入WTO,并根据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修改了专利法,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专利有效性的最终确定权之后,就有了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被告上法庭的情况。无论他们对于起争端的专利做出什么样的决定,事先都要做好面见法官的准备。了解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治理现实的人都清楚这一点,甚至大多数专利案件的被告方律师都把充分利用程序权利看成是天经地义的,只有有人诉我专利侵权,首要的一点是去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对方专利本身无效,如果复审委员会不从,那就把它告上法庭,法院如果不支持这个申请,就上诉。总之,程序权利在这里是得到了充分重视的。

  现实中,几乎在所有专利案件中,复审委员会都不能逃离纷纭复杂的纠纷旋涡。要知道,全国只有一个专利复审委员会。任何人对生效专利提出异议,都要面向这个机构。而它做出的决定总要得罪于纠纷的一方。当然就免不了成为被告,而成了被告就有可能输掉官司。一位复审委员会官员在某大学演讲时曾经介绍过这方面的相关情况,大体上败诉率是逐年下降的,从最早的20%多到目前的5%以下。

  回到伟哥一案。其中,复审委员会一审败诉有什么特别的呢?这次复审委员会的败诉,仍值得我们关注,并将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伟哥”这种产品的自然属性有它吸引人的地方,巨大的市场份额和商业竞争更是现实利益,而进一步引伸到国家和民族之间的竞争问题也是相当自然的一件事。辉瑞公司的人士向记者强调,“这是法律问题。”这无疑是恰如其分而且十分正确的判断。但是如果在法律的范畴内讨论的话,它的重点又应该在哪里呢?必须承认,专利权以及著作权、

商标权等,对于我们来说都是舶来品。关于保护这些权利的好处,是我们社会中一代一代精英人士通过学习西方的法律理论而后向普通大众传播的。这个过程到目前为止仍然只是一个开始,全民树立
知识产权
保护意识尚待进一步努力。但正是因为在这样一个普及的初始阶段,我们面临着另外一种严峻的现实考验——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商业企业都迫不急待地想从这个过程中赚取好处,一时一地都不放过,这种令人无法忍受现实对中国国民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诸多此类事件之后,一些人或许会选择放弃遵守那些知识产权规则。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暂时的利益,就放慢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

  辉瑞的胜利,值得所有为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利的公司和个人感到欣慰。然而接下来,要考虑的是,要怎样做才能使更多的人分享这一胜利所得的喜悦,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他们自身利益也是一件好事呢?要知道,很多人还是对此不以为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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