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改让税收回归中立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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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 09:5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刘晓忠 争议良久的两税改革最近出现了破冰迹象。据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将于今年8月份开始审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以前在五个方面具有明显的突破:一是在征收对象上定位
总体看来,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对内资企业具有明显的降低税收支出的效应,而且从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看,包括两税法统一在内的这一轮税制改革体现出了或隐或显的结构性特色。 这种结构性协调特征首先表现为税制改革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税收优惠由直接优惠、区域优惠转向间接优惠、行业优惠,不仅保证了税收政策的中立性,而且便利于税收政策与国家发改委的产业政策相互协调。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税收即征即退的直接优惠和区域优惠为主,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税收政策的中立性原则,而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税收上具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征税的弹性空间较大,不仅人为地制造了税收不公,而且催生了大批规避较高税率的假外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地方企业的盲目引资行为。 税收政策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虽然难以从根本上根治滥用税收优惠问题,但这一转变至少能对滥用优惠政策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因为这一转变不仅是优惠项目的调整,同时也是不同部门利益的一次重大调整,即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地方的共享税,之前地方政府对外资等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实际上不仅减低了地方的财政收入,同时也降低了中央财政的收入,税收优惠由直接转向间接后,地方政府自行对企业实现优惠政策则就需要地方政府自己掏腰包,不会再产生地方优惠、中央地方共同买单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方政府对税收优惠的滥用。 税收优惠由区域转向行业则一定程度上使得税收政策具有了正向激励的特征,有利于配合国家发改委的产业政策,为发展高科技产业、激励企业研发投入和建立创新性国家提供了相对有效的激励工具。 这种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的隔离并结合使用、税收政策同产业政策的相互配合使用,不仅保证了税收政策的中立性特征,同时也凸显出了税制改革与产业政策的结构性配合和协调。 从税制改革的结构特征来看,本轮税改应更加注重不同税种间的结构性协调,这一点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体现的并不直接,但从最近税制改革方面发出的诸多信息看,有关部门有意把企业所得税改革与增值税改革结合在一起,以保证税制改革对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财政部官员近日就明确表示,增值税转型的改革试点将扩大至中部地区,并计划在适当的时间向全国推广。很明显,增值税改革对财政收入将产生减收效应,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对财政收入需要产生一定的增收效应,从而降低增值税改革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我们目前还不清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但从国内外的经验和之前业界的争鸣等众多因素看,统一后的税率要高于当前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究竟高多少,有关部门不仅会考虑两税合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还会考虑其他税种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这种不同税种改革的结构性协调,不仅有利于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而且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当然,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改革还是增值税改革,对内资企业的税负都产生减压效应,因此税制改革客观上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刺激作用;在当前固定资产投资过高,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资产存在泡沫的情况下,税制改革不仅需要产业政策和区别性优惠政策的配合,还需要其他政策如财政、货币和信贷政策的配合,来减缓税制改革对国内宏观和微观经济的影响。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