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移支付 让法律相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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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 10:21 新京报 | |||||||||
日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透露,2005年,审计署对20个省(区、市)地方预算进行抽查,中央预算编入地方预算有3444亿元,约占中央实际转移支付7733亿元的44%,也就是说中央转移支付有一半以上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脱离了人大的监督,有的甚至脱离了政府的监督。(《中国青年报》6月4日) 作为公共财政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有占总数56%的资金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甚至
一项统计显示,1999年以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而2005年则达到了7733亿元。然而,面对越来越多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各种管理漏洞也逐渐显现出来。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管理不力局面,首先是因为缺少一部统一的国家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日益庞大的转移资金。 就目前而言,对每年数千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只有国家财政部门1995年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来规范。这部部门规章制度已严重滞后,最为明显的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乏力,缺乏应有的刚性约束。因此,一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地方以后,由于项目分散,建设周期长,项目效益评价困难等,使得这部分资金失控,效益低下,中央不能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发现违规问题后,也缺少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不但助长了不正之风,还很容易产生违法腐败行为。结果,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当成“唐僧肉”,使这个领域变成腐败的高发地带。 而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纷纷用法律来约束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在德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系数要由立法机构讨论确定,转移支付的目标、范围等也被写入法律,据以计算均等化拨款的税收能力和标准税收需求,其他一些技术性的比例,也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在日本,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划分以及转移支付的三种形式都有相应的立法;美国的主要专项拨款由国会法案确定等。他们对转移支付中的若干内容,包括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转移支付规模、结算办法等,均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转移支付经验,着手起草《中国人民共和国转移支付法》,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具体用途、监督形式、处罚规则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惟此,才能有效杜绝目前中央转移资金效率低下、腐败滋生和监督缺失等乱象。这不仅是公共财政发展的所需,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吴睿鸫(河北公务员)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