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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的根源在土地产权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 18:53 证券日报

  钟凯

  农民的土地权益屡被侵犯在当前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曾指出: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形势相当严峻,目前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同时,土地违法中,侵犯农民利益现象严重,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
偿费现象比较普遍。

  应该说,国土部的表态多少还是让农民兄弟心头有些安慰,毕竟,上边在为他们说话了。而站在国土部的角度,他们认为地方政府违法用地明显带有发展地方经济的色彩,于是乎便打算借助舆论以减少执法阻力,这种良苦用心当然值得称道,事实上也起到了一定效果。《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认为,政府“普遍”违法征地,农民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问题根源均在目前的征地制度上。但是,罪魁祸首果真就是征地制度吗?

  表面上看,在当前城乡土地的双轨制安排下,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转让成为工业和

城市建设用地(村民自建企业的除外),而必须先由政府征归国有,政府本身是利害关系人,又掌握征地和制定相关标准的权力,这种既下球场又吹哨的身份冲突似乎成了导致政府违法占地的核心所在。可是,这话只说对了一半!

  去年,广东省颁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除房地产开发和城市住宅建设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将无须经过国有征收程序,可以直接进入城市土地二级市场参与流转。这种做法显然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农地直接入市的禁忌。话分两面,农地直接入市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把政府违法占地的制度漏洞堵住了,但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很容易就能找到新的寻租替代品——农地产权。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问题是什么叫集体所有?建国以来几乎没人说得清楚。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那个号称“管理者”的村委会既不是法人组织,也不是一级政府,法律上既无关于所有者与管理者关系的权利义务规定,也缺乏所有者行使权利的具体程序规则,在村委会受政府行政一体化的影响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村支书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整到最后,农村土地最终还是由地方政府所控制。农民作为个体缺乏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力,也就难怪各路“诸侯”能够轻易地联同地方政府“暗算”其土地了。

  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缓解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尖锐矛盾,但该制度变迁并不是一次完整的产权变革,地权归属并没有解决。8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土地产权实现新模式,其中一种就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简单地说,就是把土地分成一定数量的份额,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分到农民手中并折合成股份,农民共同参与劳动,同时按照份额享受土地权益。在一些市场化发达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农村土地股份制企业,农民直接以土地份额入股,分取企业经营利润,有的甚至允许将股份向本村以外成员转让。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把集体产权改造成按份共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其指向都是将模糊、暧昧的集体所有权明晰、量化至农民个人手里。

  然而,这场制度变迁是艰难的。直到今天,除了零星的试点之外,以量化集体产权为特征的新型产权模式并没有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为历史原因,许多人在“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社区股份制”或“农村土地按份共有”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上长期纠缠不清;二为利益驱动,如果农民真正得以支配自己的土地,全国大小城市从农民手中获得的上万亿元的土地净价收益绝大部分就要易主,谁愿意肥水流到别人口袋里?

  其实,“姓资姓社”根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真正对马克思经典著作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对所谓的“集体所有权”下过任何非此即彼的定义。在马克思的心目中,公有制绝对不排斥劳动者的个人生产资料占有,他所说的“集体生产”是以个人权利为依托的。对此,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个提法,突出个人在生产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如“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与此不同的是,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完全是一种集体强制下的联合,而且由于具有封闭性、身份性的特征,遂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极大地压缩了农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共产党宣言》曾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如果土地集体所有权不能通过个人权利表现出来,农民利益的保障乃至社会的发展,都是无从谈起的。

  总之,农民土地权益屡遭侵犯,从根本上说,乃土地产权制度所致。只要土地产权制度一天不变革,违法占地的现象就不会得到彻底遏制。在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冲击下,农村不可能继续成为城市之外的世外桃源,就算地方政府不主动下这个“黑手”,各强势集团也会通过各种暗箱操作分割这块“砧板上的肥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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