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解释应力避偏差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4日 12:07 新京报 | |||||||||
北京市建委组织在京的部分知名房地产开发公司召开内部座谈会,与会开发商分别针对“套型面积”的具体内容是套内面积还是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中小套型占全部新供应量的70%以上能否区别对待等问题,表示了疑问。(昨日《新京报》) 虽然建筑领域内的术语概念非常之多,但无论从技术性规范,还是法律规定上看,套型面积都是有相关标准的。
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详细规定了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的条件,其中规定: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等等。 有人认为,如果必须执行90平方米中小套型占全部新供应量的70%以上的政策的话,可以变通为以套数计算,即套内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占全部套数的70%以上。那么,我们细看《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也就是说,70%以上的比重是以”开发建设总面积“作为计算比较的基数的。这与”以项目供应量总套数计算“的提法存在一定差异。 当然,这里面的差别影响也值得玩味。同一个开发地块,如果是按开发建设总面积作为基数,“90平方米以下住房”无论具体是80平方米还是60平方米,其最终建设的面积之和终归还是能够占到全部商品房面积的70%以上;但若是按开发总套数作为基数,如果90平方米以下住房具体建造的面积较小,虽然从套数上讲达到了70%的标准,但从整个面积之比上看,也许其所占比重将大大缩小。 这对房产新政的实施效果可能会产生某些不利影响。 □墨帅(北京律师)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