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最低工资标准急需调高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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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9:42 东方今报 | |||||||||
“绝大多数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当日前一份调查得出这个结论后,我们惊讶地发现,作为迈过万亿GDP的大省河南,也存在这个问题。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多少?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急需调高? 【主持人】今报记者李春晓 【争锋双方】省劳动厅工资处助理调研员 黄征宇 河南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当务之急 □黄征宇 “社会平均工资法”只是一个参照因素,并非强制性标准。河南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很接近月平均工资的40%。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高,将给企业经营带来沉重包袱。况且,我省去年刚刚调高过这一标准。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并非过低 河南最低工资标准并非过低,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月平均工资的40%~60%并非强制性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存在最大的问题在于企业落实的力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当务之急。 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80元/月、400元/月、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元/小时、6元/小时、5元/ 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平均工资法”只是一个参照因素,并非强制性标准。河南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很接近月平均工资的40%。考虑到我省工资水平比较低(全国倒数第二),这样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宏观上来讲其实是比较合适的。 虽然《最低工资规定》中也提到了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的“社会平均工资法”等方面内容,但并不是强制规定,只是作 为一个参考。因为“社会平均工资法”主要是在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实施的,而我国属于劳动密集型、发展中国家,仅目前而言,这种“社会平均工资法”显然并不 符合我们的国情。而由于深圳、广州这些城市,毗邻香港,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就拿深圳而言,年平均工资已经超过3万元,这种情况下,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 话,是对职工的一种侵害。在这些城市逐渐推行 “社会平均工资法”也更可行一些。 最低工资标准不应轻易调整 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高,将给企业经营带来沉重包袱,企业经营不善最终将导致企业开始裁员以维持劳资双方分配关系的失衡,这就势必导致更多的人下岗失业。而 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同样对企业不利,将减少对劳动者的吸引力,造成劳务大量流失,从而引发“用工荒”,同样影响企业发展。只有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才将有 利于促使企业转变发展模式,使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工资收入。 去年下半年,我省刚刚调整过最低工资标准。此前,我省先后于1995年、1997年、1999年、2003年对于劳动力价格进行指导。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整个地区的工资水平,吸引了外来务工者,也保证了本地劳动者在付出正常劳动后有一个稳步提高的生活质量。 河南是人力资源大省,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过快,对于经济发展不是件好事。现在问题的关键是,目前还有很多企业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 准,4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很多劳动者享受不到。另外,最低工资标准要保障的是一部分具有初级劳动水平和技能、不具备和劳资方谈判能力的劳动群体。这 种情况下,把标准执行到位比一味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更重要。 总之,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规范,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综合考察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状 况、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而且要结合整个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布局的整体战略,周密安排,科学决策,才能真正发挥最低工资标准调节和保 障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和功能。 因此,涨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当务之急。“社会平均工资法”只是一个参照因素,并非强制性标准。河南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很接近月平均工资的40%。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高,将给企业经营带来沉重包袱。况且,我省去年刚刚调高过这一标准。 不重视最低工资标准是危险的 □霍彦立 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太低,绝大多数省份不能贯彻执行。因为《最低工资规定》里面,并没有对各地政府制定出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作出规定,换句话说,各省市即使压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必承担什么后果。 最低工资标准为什么总是过低 从经济学角度看,最低工资标准并非资源最优配置的最佳政策,因为它将导致劳动力需求的减少,造成失业人数增加。但是,当最低工资过低、贫富差距拉大的时 候,采取最低工资标准就成为一种最佳选择,因为这可以防止不法企业主对工人的压榨,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扩大内需。我国属于后一种情况。 当最低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标准的时候,不仅不利于低收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从长远来看,最低工资标准被轻视也是危险的。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一状况呢?我认为,主要在于制度硬伤。 首先是标准不统一,计算混乱。根据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要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有三种方法:其一,比重法;其二,恩格尔系数法;其三,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即以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计算。 但是,“全国都比较普遍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而很少有省份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道理很简单,第 三种方法一目了然,各省市没有“回旋”的余地,而以前两种方法计算,伸缩性很大,各省市都有“发挥”的空间。在出台《最低工资规定》的时候,为何不统一为 一种计算方法? 其次是惩戒措施的缺位。《最低工资规定》强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相关项目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 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但是,《最低工资规定》里面的规定都是针对用人单位的,并没有对各地政府制定出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作出规定,换句话说,各省市即使压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必承担什么后果。这实际上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埋下了一个相当大的隐患。 这两大硬伤不仅造成了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混乱,也造成了执行的障碍,最终导致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被悬空。 如何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最低工资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它不仅关乎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活,并且因为涉及相当一部分人的权利和尊严而关乎 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往往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并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差异大,且总的来看标准太低。但即使如此,绝大多数省份依然不能贯彻执行。这也反映出在目前我国的公共决策机制中,公众的意见和意愿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并且其导向性和约束力有限。 因此,必须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使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都达到规定的水平。从纯经济角度看,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涉及利益在劳资双方的利益分配,影响企 业成本而关乎利润,也影响到一个地区的招商引资优势从而关乎政绩,因此,仅仅靠呼吁、说教和督促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磨制和挥舞法律之剑。 这包括,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程序;法律规定参加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与组织结构,比如必须由工会组织和工人代表的参与等等;经由法定程序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应具有法律强制性,凡不严格执行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落实宪法原则,明确当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得以贯彻执行、其合法权益受 到侵犯且协商无果时,可以采取宪法允许的集体行动。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