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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政府应以捍卫社会公平为己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现在最明显的社会不公是外资和中资的不公,国资和民资的不公,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不公,城乡的不公,在业和失业的不公。这些社会不公归结起来是资源利用不公和运行规则的不公。而纠正这些不公的关键在于政府。

  ■争鸣■何伟

  从去年开始,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在经济学界开展讨论,反对效率优先与坚持效率优先双方观点鲜明。去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效率优先的方针没有正面表态,只是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央建议中这样讲,我理解:一是目前社会上存在着收入差距太大的问题,应关心弱势群体,强调注重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安定。二是我国改革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现在有条件、有力量来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三是中国目前效率并不高,不应放弃效率优先这一方针,故对效率优先没有表态。这就表明,党中央并不把效率和公平看做一对矛盾,而是应在坚持效率优先方针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少谈“主义”,多谈问题

  对于是否保留效率优先,效率优先是否引起分配不公,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讨论来弄清楚的。可是有人一定要把它冠以什么“主义”。中央党校的一家杂志2006年第8期的一篇文章这样讲:“我国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无论是从其用语还是从其思想来看,都明显地表现出了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想对我国改革的影响。”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人一定要把我国改革说成受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只要扣上一个什么“主义”,就证明自己是正确的,改革是错误的。其实不然。这位作者为了证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西方经济学者的观点,他把西方经济学家的主张分为三类:一类是反对的,一类是二者兼顾的,一类是赞成的。他说:“大部分西方学者并不赞成‘效率优先’的提法。在西方经济学界关于效率与公平的争论中,一部分学者如琼·罗宾逊、勒纳、罗尔斯、米里斯等主张‘公平优先’;还有一部分西方学者如凯恩斯、伯格森、布坎南、奥肯等主张‘效率与公平兼顾’;只有一部分属于新自由主义派的学者如罗宾斯、哈耶克、弗里德曼、科斯等是主张‘效率优先’的。”这样就给主张效率优先者扣上受西方新自由主义影响的帽子。可是他大大忽略了,不主张效率优先也是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他不自觉地也成了西方经济学的俘虏。

  新自由主义也好,或者其他学派也好,都属于西方经济学。他们在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这是正常的。为什么我们有不同观点,一定要以西方经济学来划分,一定要和西方经济学挂钩呢?这样一挂钩,不论主张哪一种观点,都超脱不了西方经济学的观点,都受了西方经济学的影响,这样中国人就无所适从了。其实,中国所出现的效率和公平问题与西方学者所讲的不一样,中国的收入差距扩大并没有刺激效率的提高,效率优先并没有引起分配不公平,二者不是因果关系。不注意这一现实,而把分配不公说成是效率优先引起的,这恰恰是受了西方经济学的影响,机械地照搬西方经济学的观点,不感到有点可悲吗?如果不谈主义,从中国实际出发,要不要保留效率优先,这个问题很好解决:一看中国今天的效率是高还是低;二看分配不公是否由效率优先引起的。应当承认中国的经济发展很快,产品数量也很多,但是低效率。中央这几年一再强调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因为我国是粗放式的低效率增长。“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再次提出:要“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这就表明我们目前还是低效率,应坚持效率优先的方针,这一定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是正确的,因而不应改变效率优先这一方针。

  社会公平不是公平分配

  目前我国一方面存在着收入差距过大,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效率低下,表明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并没有带来效率的提高,二者并没有同步增长,所以分配不公并不是效率优先引起的,应另寻找分配不公的原因。

  我认为中央没有否定效率优先,并不把它看做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更没有表明要用公平分配来纠正分配不公。因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公平是社会公平,而不是公平分配。中央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表明社会公平与公平分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公平首先是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贵贱等级身份之分。其次在社会资源的运用上,人人机遇平等,只要合乎法律规定,人人均可利用。再次在运行过程中,大家遵循同一规则,无有亲疏之分。这种社会公平使大家机遇均等,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执行相同规则,这两者即谓社会公平,而最后每人得到的收入还是不相同的,不是公平分配。社会公平是一个权益概念,公平分配是一个数量概念。社会公平可以导致收入差距缩小,但公平分配无有一个共识标准,无法实现的。可见,社会公平覆盖的内容大大超过公平分配。所以,我们应当追求社会公平,而不是公平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所实行的一切政策和法令,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人们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自由、平等的竞争平台,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及对垄断行业的改革,都是为了人们在利用生产要素上机遇均等。政府所颁布的法规和条例,都是为了人们在运行中执行同一规则,使经济有序运行,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在农村实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政策,都是为了促进城乡差距缩小,实现社会公平。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土地承包制,就使农民在利用土地资源上机遇均等。允许农民进城务工,制定农民工政策,突破二元经济结构,使他们享受到城市工人同等待遇,农民就获得了与城市生产要素相结合的机遇。至于对农民的多予少取政策,实行免税、补贴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等,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因为党和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做了这些工作,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经济高速发展。

  但是还应当看到,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不公还相当严重,这种社会不公导致人们收入差距扩大,而不是分配不公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因为从来就无有一个公平分配,这一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早有定论。有人说效率优先引起分配不公,我看不如说政府一心发展经济、追求GDP的增长率、对社会公平关心不够引起收入差距扩大,可能更加确切一些,所以中央再次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是有道理的。

  注重社会公平的关键是政府

  中国这几年在对待社会公平方面虽然取得了不少成就,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改革的艰巨性,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旧意识的惰性不可能一朝更新,改革任务还非常艰巨,社会公平在许多方面还没有到位。中央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就是提醒各级政府在社会公平问题上不能掉以轻心,应把它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关注社会公平从经济方面来讲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成员对生产要素的利用机遇是否平等;二是在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过程中所有成员是否一视同仁。前者就属于国企改革的问题,凡是没有法律明文禁止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民营企业都可以进入,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如金融、石油、电力、电信、铁路等行业,有的外国人可以进入而中国人不能进入,这就是一种社会不公。这些垄断行业依靠垄断特权获取高额收入。比如电信行业就有许多霸王条款:初装费、月租费、双向收费、漫游费,还有一些莫名其妙的信息费、预付费、停机费、有强制消费套餐费,还有许多乱七八糟的乱收费等等(见2006年5月12日《中国经济时报》)。这既是对社会资源利用的机遇不公,又是收费和服务的不公,这就大大有损社会公平。

  现在最明显的社会不公是外资和中资的不公,国资和民资的不公,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不公,城乡的不公,在业和失业的不公。这些社会不公归结起来是资源利用不公和运行规则的不公。而纠正这些不公的关键在于政府,因为社会主要资源都基本上控制在政府手中,一些政策、规则由政府来制定和执行,社会公平的天秤掌握在政府手中,一切都是政府说了算。所以,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重任就落在政府的肩上。政府要能承担起实现社会公平的责任,其要害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改变政府那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使政府只当裁判员不当运动员,为人人提供平等的机遇,制定统一的运动规则,用同一尺度监督其执行,创造一个公平环境,使社会成员有一个自由竞争的平台,这应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

  目前转变政府职能至少要具备五个条件:

  第一、政府要在观念上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体制的观念,树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观念。政府不能用计划经济体制的观念来领导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保持垄断行业有背于市场经济原则和社会主义本质,因为垄断就是社会不公,它会产生特权和既得利益集团,出现腐败、腐化、腐朽,就不可能有社会公平。

  第二、要摆正政府的位置,政府是社会的公仆而不是主人,人民群众才是主人。人民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政府应该为人民创造财富创造环境,其环境就是社会公平,而不是自己来制造GDP,追求政绩。

  第三、政府应当明白,自己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应对人民负责,维护群众的利益。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要公开、民主、公正、透明,尊重民意,人民有问责权和否决权,群众和舆论有监督权,各级政府都应以民众的满意度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指标。

  第四、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要党政分开。现在各级政府党委书记是第一把手,一切决定由他说了算,但是党委书记不是政府成员,人民代表无法向他问责,不利于群众监督,这样政府的职能转变就无法到位。

  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要立法还要护法,因为许多立法目的在于约束政府行为,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如果政府违法行政,民告官的事件得不到合理解决,全国人大通过的一些法律法规就等于虚设。

  目前政府以追求GDP增长率为己任,应改为以效率优先、追求社会公平为己任,以人们的满意度作为考核政绩的标准。政府应成为社会公平的调节者和维护者,政府应以捍卫社会公平为己任。维护社会公平的宗旨是要形成一个中间大、两头小的社会阶层结构,使其成为

和谐社会的基础,而公平分配是解决不了这一问题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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